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

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标志着一部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在2015年1月1日正式面世并付诸实施。笔者认为,新老预算法比较,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必然会对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以及提升国家依法治理水平起到法律支撑与保障作用。

新预算法的第一个亮点是:不仅首次将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与透明纳入其中,而且在不同的相关条款中多次提及。

新预算法开章即总则第一条就提出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对于人大批准的各级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以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新预算法第十四条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新预算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

在预算监督方面,新预算法不仅要求严格审计,而且在其八十九条中专门提出对于针对有关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所作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应当向社会公开。为保障预算信息的有效公开,新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将“对有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因此,通过预算法来规范与推进有关政府预算的运行过程以及审查监督情况的公开,是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体现,充分表明我国预算管理民主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内涵。

新预算法的第二个亮点是:首次提出预算绩效的概念,并将绩效的思维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之中。

第一章总则中,将“讲求绩效”列入各级预算所要遵循的五原则之中;第四章预算编制中,将上年度预算支出绩效的评价结果作为各级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章预算执行中,要求各级政府及预算部门与单位,必须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有关预决算审查的章节中,明确要求人大负责审查年度预算如何提高绩效以及重点项目支出结果绩效的情况。可以预见,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审查将终结粗放管理阶段,从而进入以绩效论“英雄”的科学管理轨道。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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