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保证(2)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保证(2)

搞什么样的法治?这是关系我国法治性质的根本问题。法治作为存在于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其性质根本上决定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于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任何脱离一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法治都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

近代以来,不少仁人志士为了救亡图存,纷纷主张变法图强,各派政治力量也借势粉墨登台。1898年,资产阶级维新派发动“戊戌变法”,提出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试图用改良的方式建立君主立宪制,但很快就被封建专制势力扼杀在摇篮之中。1901年至1911年,晚清政府为了抵制革命、挽救封建统治,开始推行新政并假行“预备立宪”,结果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1911年至1912年,资产阶级革命派发动辛亥革命,建立了中华民国,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力图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推行资产阶级宪政,但随即遭到彻底失败。先是袁世凯废除共和、复辟帝制,继而北洋政府总统总理频繁更换,政党议会恶性争斗,搞得乌烟瘴气。从1927年到1949年,国民党政权更是打着宪政的幌子,实行蒋家王朝军事独裁统治。只有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嗣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为在新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和经济基础,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华大地上第一次迎来了法治建设的春天。

近代以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曲折历程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治理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任何其他政治势力主张在中国实行的所谓“君主立宪法治”“议会民主法治”“五权宪法法治”等,都是从喧嚣开始,到失败告终。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最鲜明地体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它既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根基,也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集中反映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

应当看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能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一些敌对势力或政治异见人士鼓吹和宣扬“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其要害就是质疑、削弱和否定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一些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等似是而非的命题,发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噪音,不是政治上的糊涂,就是别有用心。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战略定力,从理论上主动澄清和驳斥把党与法、党的政策与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始终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动摇。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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