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保证(3)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保证(3)

怎样搞法治?这是关系我国法治实现道路的重大问题。法治既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文明成果,代表着人类数千年来在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上的理性思考和选择,又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条件下依据法治一般理念所创建的现代治国模式,体现着该国人民建设制度文明的创造精神。我们不能设想,一个现代文明国家能实行法治以外的其他治国模式;同样不能设想,世界上一百多个国情千差万别的主权国家只能走一条完全一样的法治道路。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进程,大凡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坚持了法治一般理念与本国特定国情相结合。英国是在封建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势均力敌、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取代封建生产方式的大背景下,通过封建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相互妥协而逐步实现的法治。法国是在国王和封建贵族顽固阻挡第三等级崛起、镇压人民反抗的大背景下,法国人民以暴力革命推翻封建制度而逐步实现的法治。美国作为由移民社区逐步发展而成的联邦制国家,是在借鉴英国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通过从社区法治到州法治、再到联邦法治而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治模式。新加坡则是在一个区域狭小、人口不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岛国,为适应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按照本国的“共同价值观”对西方法治加以改造,融进自己的特色而由政府强力推进实现的法治,是经济后发国家快速实现法治的典型。其他许多已经实现法治或正在成功推进法治的国家,也都十分注重法治一般理念与本国特定国情的有机结合,并以此为基础探索本国的法治道路。而凡是违背国情、盲目照搬西方国家宪政模式和法治道路的国家,则无不遭受挫折和失败。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国情复杂的大国,实现法治既更加必要和迫切,也更加需要立足国情总结自己的法治经验,适应自己的法治需求,创新自己的法治举措,彰显自己的法治特色。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

中国人民正在创造自己辉煌的法治历史,但这一创造一刻也不能脱离中华民族5000年的文明史、100多年的近代史和60多年的新中国发展史,一刻也不能脱离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一刻也不能脱离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以及法学教育与研究的丰富成果和实践,一刻也不能脱离我们党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历程。我们需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但决不能搞“全盘西化”“全面移植”“照抄照搬”。经过建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我们党已经领导人民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得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我国法治发展的成就和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代价最小、速度最快、成功系数最大的法治道路,也必将是一条理性之路、智慧之路、创新之路。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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