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犯罪的严重性
现在,理论界尤其是研究网络犯罪的学者们,都在强调网络犯罪的严重性。例如,网络犯罪的侵害领域、侵害对象、侵害结果都具有广泛性。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我国平均每天有近70万名网民遭受侵害,网络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890亿元。⑶再如,许多网络犯罪的集团化相当明显,不少具体的犯罪行为,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是最明显的例子,从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到实施诈骗行为再到分赃,犯罪分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又如,网络犯罪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在一个国家实施的犯罪会影响另一个国家及其公民,在一个国家就可以对另一个国家公民实施诈骗犯罪。尽管如此,我国对网络犯罪重视程度似乎依然不够。
(一)网络犯罪的严重性透视
首先,虽然立法机关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几种计算机犯罪,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又增设了几种计算机犯罪,但是,在刑法谦抑性理念指导下形成的法条,对犯罪设置了过高的成立标准,导致对诸多利用网络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只有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才能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非法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只有获取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了非法控制,而且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又如,只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且情节严重的,才成立犯罪。于是,提供专门用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程序、工具的行为,基本上不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再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行为,只有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才成立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同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只有后果严重,才成立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于是,那些向他人提供业务上使用的计算机中输入虚假信息或者不正当的指令,或者以其他方法使计算机不能按照使用目的运行或者违反使用目的运行的行为,基本上都无法以犯罪论处。例如,众所周知的炒信行为,⑷严重侵害了交易平台信用评估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严重干扰了消费者选购决策,严重损害了其他网店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但是,对于这样的行为,在刑法中却难以找到适用的法条。
其次,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的重视程度也不够,许多网络犯罪,原本可能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一些司法机关常常以“没有先例”、“没有明文规定”、“没有司法解释”、“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等为由,而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网络犯罪严重性认识不足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形成上述局面,除了刑法谦抑性的理念深入人心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网络犯罪的严重性。在本文看来,对网络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主要源于以下两个观念。
第一个观念是,网络是虚拟的,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网络犯罪不会严重影响公民的现实生活。可是,“网络虚拟”⑸的观念明显不符合事实。
首先,网络作为一种手段与工具,被人们普遍用于现实生活。例如,人们在家里的电脑乃至手机上就可以转账、购物。这与人们去银行转账、去商场购物,没有任何区别。同样,利用网络将被害人的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与利用被害人的存折从银行柜台将被害人的存款取走,不会存在任何差异。再如,互联网信用卡并不是虚拟的,与普通信用卡的作用没有任何区别。同样,利用互联网信用卡诈骗与利用普通信用卡诈骗,在法益侵害方面也完全相同。
其次,网络空间虽然不是公共场所,与三维空间存在一定区别,但不是虚构的。例如,一个人在网络上“斗地主”时,的确是在和另外两个真实的人一起“斗地主”,只不过你可能看不到对方的面孔。但是,除此之外,与三个人围在一张桌子上“斗地主”没有区别。不仅如此,在网络上“斗地主”时,每个人还能知道自己与他人“斗地主”的胜负率。再如,与通常的两个人在一起聊天相比,网络视频聊天的区别仅仅在于与对方的身体距离。正因为网络空间不是虚构的,在网络空间能够显示丰富的内容,所以,许多利用网络空间的犯罪比现实空间的犯罪更为严重。众所周知,利用网络空间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不仅相当普遍,而且其危害性远远超过了利用纸质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最后,网络或者某些网络产品作为客体或者对象时,也并不是虚构的。例如,网络上的游戏装备与通常的游戏机器,虽然有区别,但人们不可以否认游戏装备的真实性。盗窃游戏装备的行为,的的确确侵害了他人的利益。
第二个观念是,在现实生活中,只有部分人使用网络,因此,网络犯罪充其量只会给部分人造成损害,而且,对个人利益的侵害也可能是微小的。显然,这种观点也不妥当。
首先,截至2013年底,我国有6.18亿多网民,手机网民规模为4亿多,互联网普及率超过45.8%。而且,网民还在不断增加,2013年全年新增网民5358万人。“互联网的中国拥有近半的中国人口,主要由学龄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组成。他们每天平均有五六个小时生活在网络中,衣食住行,学习工作、沟通社交,无不依赖互联网。”⑹既然如此众多的人在使用网络,而且这些网民的利益随时可能受到各方面的侵害,就没有理由不保护他们的利益。不仅如此,各行各业也都在使用网络,各种公务与事务都全面地依赖网络。这些公务与事务(如金融业务)的处理,关系全体国民、国家与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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