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刑法理念

网络时代的刑法理念

——以刑法的谦抑性为中心

一、刑法理念的重要性

18世纪末,英国曾派一位使臣马嘎尔尼到中国来见乾隆皇帝,目的是要打开中国的市场大门。乾隆皇帝谕旨的意思是,我们这么一个大国,什么东西都有,根本不需要外国的东西,让你来就已经对你很宽大了。这就是当时中国的心态。但鸦片战争后,情况发生了改变,不仅被迫签订了《南京条约》,割地赔款,而且八国联军打进北京城,圆明园被烧毁。这个时候,很多人都觉得中国的体制不改不行。于是,有了1898年康有为的戊戌变法,其重要内容是学习西方的体制、思想与学术。戊戌变法失败之后,中国人的认识提高了一步,认识到社会体制的改变还不够,思想、观念也需要改革或者革新。于是,从清末开始,西方的哲学、文学进入中国。⑴这一段历史表明,思想、观念、理念多么重要。

刑法的适用并不是对法条文字的适用,而是对法条真实含义的适用,适用刑法需要有理念的指导。理念,不只是口号,需要变成自己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才有用。如果一个人知道刑法有哪些理念,但没有将这些理念变成自己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则不可能真正起作用。一些人在论述刑法理念时,说得很好听,讲得很在理,可在面对具体条文、具体案件时,却完全没有按照他说的理念去解释法条和处理案件。这是因为,那个理念没有变成他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

例如,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即使是故意犯罪的,也要等到二年期满以后才能执行死刑。这样解释的理由是,如果犯罪分子在故意犯罪后,在两年期满以前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可以通过解释减为无期徒刑,这便减少了死刑立即执行。可是,笔者的观点发表后,有的极力呼吁大幅度削减死刑的人却批判笔者的观点。按照其说法,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只要故意犯罪就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可是,这样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其理念。这说明,反对者并没有将大幅度削减死刑作为自己的理念,或者说,大幅度削减死刑并没有成为其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

再如,许多司法人员只有严厉打击犯罪的理念,而没有保护法益的理念,不考虑打击犯罪是为了什么,于是会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例如,某派出所民警张某接到110指令后,带领协警孟某、王某到达某酒店处理打架事件。在现场,张某等人未按规定对躺在地上的A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也未对受伤醉酒的B采取任何约束措施,只将另外两名醉酒闹事者带回派出所处理。11分钟后接到B及其父继续对A殴打消息,张某等人再次返回酒店,发现A严重受伤,随即拨打120,A经抢救无效死亡。⑵民警玩忽职守,是因为他只有打击违法犯罪的理念,而没有保护法益的理念。尽管他口口声声会说执法为民,但那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没有成为自己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

同样,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口口声声喊着为人民服务,可事实上只是想到如何才能升官,如何为领导服务,根本没有为人民着想。这也是因为为人民服务并没有成为他们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他们内心深处只是为自己的利益着想。

例如,刑法谦抑性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一些刑法学者与实务人士经常挂在嘴边的话就是“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不能扩大处罚范围”;有人甚至以出罪为荣、以入罪为耻,似乎刑罚处罚范围越窄越好,乃至没有刑罚处罚更好。这说明,刑法的谦抑性不能仅成为一种刑法理念,而应成为人们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当一种刑法理念成为一个人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而不只是停留在口头表述或者书面文字时,这种理念必然对他解释刑法、适用刑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显然,一种理念对解释刑法、适用刑法的指导作用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要取决于该理念的内容是否妥当。一个表述上妥当的理念,也可能因为解释者对于其具体内容的理解不当,而产生消极的作用。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便是如此。如果抽象地从宏观上讨论刑法的谦抑性,恐怕没有人会对此表示反对。问题是,在网络时代,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和运用刑法的谦抑性理念?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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