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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青:农村形势与土地流转政策(14)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抵押,也没做规定。就说我们在考虑试点的基础上,考虑在明确的政策要求之下,考虑相关法律的修改问题。再有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来的,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由于政策已经明确做出规定,过去我们十五年不变,三十年不变,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提出来长久不变,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再次强调要保持长久不变,由此需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内相关法律。

再有一个修法的思路,土地承包法的思路,就是要保留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落户城镇以后,他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处置?承包法和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政策现在也不太一致,要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明确承包期内,原来是有一个承包期的。比如说全家迁入小城镇,包括社区的事物应该怎么办?就是我们现在正在实验的有一些比如说退出的机制,在这些方面,法律上如何体现,如何保留它?当然也允许他自愿的有偿的退出,这都需要经过试验,经过试点试验取得经验,权衡政策修改法律。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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