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要“携手同行”
笔者曾因所任职务的关系,参与地方法规的审议制定工作。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也尽力讲究法规的“操作性”、“有效性”,“登记费用降低到多少”、“一户养一条犬”、“牵狗绳长短”、“大狗带嘴罩”、“遛狗清理粪便”等,都费了一番脑筋,规定得较为细致,还到社区开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条例通过,实属不易。实施一年半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执法检查,结果发现“狂犬病免疫接种犬只同比增加187%,养犬登记证数增加90%。全市犬只伤人事件减少1900余起,犬吠扰民、不束牵引带遛狗、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等现象明显减少”。因此,作为立法者颇有点成就感。
然而,近日与主管部门联系,此法规实施出现退步迹象:截止到2014年11月,本市登记犬共153936条,比2012年7月的数据(26万多条)明显下降(须知:全市的养犬户估计为七八十万,意味着“不登记户为多数”)。其他条款的执行也有不少“走样”的情况。
正如古训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圆法治中国之梦,需要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倘若法治是“他律”的话,德治就是“自律”。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状态,它的要义在于制度,也就是一种以“制度形式写下来的规矩”,具有刚性的约束作用。德治是公民的自己对自己的道德约束,是“习惯形成的不成文规矩”。这两者是相互促进、强化的。法律法规是社会道德的底线,违反了法规,即对他人的损害是明显的,由此法规的实施,促进着道德进步;道德则有着教化作用,道德滋养着法治意识,离开了道德,法不能自行。尤其是,随着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社会领域的立法执法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而社会领域的法规实施与公德的践行联系紧密,诸如养犬管理条例、控烟条例、环保条例的执行,都需要法治与德治“携手同行”。
作者: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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