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师井冈》(国画) 刘大为、苗再新作
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强军之魂。凝魂聚气,则根基厚植;失魂落魄,则命脉危矣。铸牢军魂,不是虚无缥缈的一句空话,而是有一整套制度作保证的,起定海神针作用的是,我军独创的党委统一的集体的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简称“党委制”。
党委制和人民军队相伴而生
党委制,包括党委统一领导、党委集体领导和首长分工负责三个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部分,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首长。党的各级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执行。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军政首长对所属部队各项工作共同负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党委制和政治委员制、政治机关制相互连接,相互支持,构建起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制度架构体系的“四梁八柱”,这是我军的鲜明特色和根本优势所在,也是中国特色基本军事制度与西方军事制度的根本区别所在。
党委制和人民军队几乎相伴而生。从南昌起义开始,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创建人民军队,在多次较大规模的起义中,建立了党的前敌委员会,作为起义的最高领导机构。1927年8月21日,中共中央郑重宣示:创造新的革命军队,建立工农的革命军,“这种军队之中要有极广泛的政治工作及党代表制度。”三湾改编,决定支部建在连上,班、排建立小组,营、团建立党委,党的前敌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军,初步建立了党在军队中的组织体系。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军事工作决议案(草案)》,决定“采用苏联红军组织的经验,实行政治委员与政治部制度”,正式宣布与效仿国民革命军的党代表制划清界限,代之以苏军模式的政治委员制。1929年底,古田会议决议突出强调在红军中建立党的领导中枢的重要意义,明确规定红军的政治部和司令部是“在前委指导之下,平行地执行工作”的关系,尖锐批评在组织上把政治工作机关隶属于军事工作机关的错误做法。至此,党委制形神俱备,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被融化于这支军队绵延的血脉之中。
建军初期,在艰苦卓绝的游击战争环境下,党委制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就在人民军队得到完全确立,个中缘由何在?对此,毛泽东言简意赅地回答:“红军无论在什么时候,党及军事的统一指挥机关是不可少的,否则陷于无政府,定是失败。”陈毅则以他特有的风趣考察了当年红四军中政工人员和军官关系的四种方式:1.政工人员与军官平等,可称“结发夫妻式”,结果天天要吵嘴;2.政工人员权力只限于政治训练,军官权力过大,政治人员成了“姨太太”,变为“老爷小妾式”;3.军官须听命于政工人员,这样成了“父子式”了;4.军官与政治人员平等,由党内书记总其成,一切工作归支部,唯有这种方式可以解决许多纠纷,划分职权。
党委制确立后,也面对过质疑挑战。1931年11月,王明“左”倾教条主义领导者错误地取消红军各级党的委员会,中断党委制。之后,无论是不恰当地强化政治委员制,还是在团以上部队中设立虽具党委会性质、但并不完善的军政委员会,都或多或少影响了党的集体领导作用。有鉴于此,1945年5月中共七大决定,恢复军队中各级党的委员会。党委制随即在全军建立、健全与巩固起来。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全面起步,共产党执政、学习苏联以及现代战争的新形势下,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委制,还是改弦易辙像苏军那样实行“一长制”?认识分歧一度尖锐突出。但经过广泛调研、深入思考和充分讨论,摒弃“一长制”、坚持党委制成为全军上下的共识。1954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颁布实施,第一次完整地规定“党委统一的集体的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为党对军队的领导制度”。
历史证明,党委制适应中国的国情、军情和文化传统,适应建军和作战的双重需求,深具科学真理性与历史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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