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宏大系统工程(5)

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宏大系统工程(5)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部署了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战略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具有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宏大系统工程,涉及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种要素,牵一发而动全身,改一制而触全局,必须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必须运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和大局眼光做好顶层设计。

习总书记在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时就提出了建设“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的目标。他说,“崇尚和谐,期盼稳定,追求政通人和、安居乐业的平安社会,这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才能安居乐业。人民群众企盼生活幸福,幸福生活首先必须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必须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而无论是改革还是发展,都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来保证,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改革就不可能深化,发展更无从谈起。”他指出,“建设‘法治浙江’,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依法治省对应的是依法治国,‘法治浙江’对应的是法治国家。”围绕法治浙江建设,习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诸如“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统一实施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离不开地方的具体实践。”“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等等。这些重要论述和基本观点,对于今天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十、坚持法治建设与深化改革协调推进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习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决定》进一步要求,应“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坚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既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改革观,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的改革观,也是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思路进行:一是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二是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释法律,先释后改;需要废止法律的要坚决废止法律,先废后改,以保证各项改革依法有序进行。三是坚持在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预留的改革空间和制度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如果改革决策关涉宪法规定时,应当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努力防止“违宪改革”现象的发生。四是对确实需要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改革试点,如果通过解释宪法,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等措施不能解决问题,应当采取立法授权试点改革等方式,经有权机关依法授权批准,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合法依据后再改革,应当坚决避免“违法改革”的发生。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战略调整,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转变,从以立法为中心到以宪法和法律实施为重点转变,从中国是一个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转变。在这种时代背景和发展态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国情出发这五项基本原则;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三位一体”,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治理论自信、法律制度自信和法治道路自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必须统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三个全面”深度契合、浑然一体、协调推进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覃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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