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宏大系统工程(3)

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宏大系统工程(3)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部署了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战略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具有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宏大系统工程,涉及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种要素,牵一发而动全身,改一制而触全局,必须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必须运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和大局眼光做好顶层设计。

(二)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

习总书记指出“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当前,我国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执行效果差。我国制定的大部分法律,实践中难以执行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纸面上的法律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严重脱节,“潜规则”无处不在,法律权威难以确立。

导致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行政执法体制不顺,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争权诿责、执法疲软、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屡屡发生。二是执法观念陈旧,过于依赖公法执法手段甚至以罚款为主要执法手段,没有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私法执法、行业自律、信息披露等多元化的执法方式,不能处理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影响执法效果。三是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自由裁量空间大,缺乏对被执法对象的权利保护,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野蛮执法、执法不作为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四是缺乏健全有效的执法监督、执法效果评估与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执法职责变异为执法特权。这些都是推进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我们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任务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实现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导致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司法地方化。司法机关沦为本级地方政府追求政绩工程的工具,与其他行政机关一起齐抓共管,事前介入,违背司法中立性、被动性规律,难以独立审判,丧失司法机关的权利保护与事后监督功能,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二是司法行政化。既表现在司法机关上下级关系上的行政化管理,削弱层级监督实效;也表现在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管理倾向,忽略司法过程的特点,将一般行政管理方式套用到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同时,司法行政化还表现在司法机关不断扩充权力边界,行使本应该由行政机关、立法机关行使的职能,导致司法运行的社会偏离。三是司法形式主义。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就法论法,将法律与其他社会治理方式对立起来,将法律与改革对立起来,将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对立起来,甚至追求西方式司法独立。四是司法腐败。少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与司法职业伦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导致信访渠道膨胀,进一步削弱司法制度权威。

习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真正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决定》提出,要从以下方面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不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四)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

《决定》指出,当前在我国社会中,“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花了很大功夫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但全民自觉守法的格局并未形成,法律权威被漠视,普遍违法、公然违法、暴力抗法等事件层出不穷。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是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有的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守法意识不够强,存在着靠政策、靠经验办事,甚至是拍脑门办事的忽视宪法和法律权威现象,一些地方党组织依法执政的能力还不能适应建设法治中国的现实要求,权大于法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二是一些国家机关或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组织习惯于选择性“守法”,对自身有利的,一般容易“守法”;对自身不利的,总是想方设法规避法律,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状况很不平衡。宪法实施状况令人堪忧,依据宪法的规定有效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律意识尚未形成,对宪法实施进行有效监督的法律机制和程序尚未健全。三是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机构或组织制定和出台的内部规则侵犯内部成员法律权利的问题时有发生,“土政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很有市场,法人犯罪、团伙性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甚至蔓延到民主政治生活领域,存在着知法犯法、随意践踏宪法和法律权威的现象,严重危及执政党的执政根基。四是黑恶势力猖獗,暴力抗法屡屡发生。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在基层社会气焰嚣张,不仅肆意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甚至公开与党和政府唱对台戏,与境内各种反动势力相互勾结,严重威胁政权的安全。在资本、金钱、女色、权力等因素的作用下,一些人公然违抗法律,甚至视法律为儿戏,严重干涉和阻挠国家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五是违法成本太低,导致一些人不仅不能坚持守法底线,甚至颠倒黑白,以不守法为荣、以奉公守法为无能,价值观严重混乱。六是对守法者没有在制度上给予有效保护,守法行为没有得到很好褒扬,守法主体承担的守法义务不平衡,存在着“法不责众”、“吃霸王餐、订霸王合同、收保护费”等严重破坏和践踏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恶劣行径。“老实人吃亏”的社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必须着力解决上述问题。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决定》除对传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做了与时俱进、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外,还从法治系统工程的角度,提出以下改革和建设任务: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等等。

责任编辑:覃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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