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房门外,记者如何表达才能保证节操?(4)

病房门外,记者如何表达才能保证节操?(4)

近些年来,围绕着公众人物采访报道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部分公众人物经纪人通过法律的途径,将新闻记者告上法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但也有一些新闻媒体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受到粗暴地对待,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但是,如果缺乏可预期的行为准则,那么,类似的纠纷还会越来越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新闻传播法》,规范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行为,妥善处理公众人物与新闻记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未来的《新闻传播法》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应当重申宪法和法律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理由,损害公民宪法的基本权利。

其次,应当正确处理公众的知情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可以接受新闻记者的采访,也可以拒绝新闻记者的采访,但是,新闻记者可以拍摄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的各项活动,公众人物不得在公开场合拒绝或者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行为,更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将公开活动采访权授予少数新闻媒体,从而剥夺其他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权,限制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对于公众人物在私人场所的活动,法律应当予以保护,禁止新闻记者以违法的方式,损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譬如,新闻记者不得私自闯入公众人物的住宅,拍摄公众人物的活动;不得在非公开的场合,采用贿赂或者其他方式潜入公众人物活动的场所拍摄公众人物的活动。法律条文应当对公开场合作出明确的限制,如果公众人物出席私人俱乐部的活动,那么,公众人物有权禁止或者限制新闻记者进行拍摄,但是,如果公众人物出席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公益活动,那么,应当允许记者进行拍摄。公开场合是相对的概念,应当根据活动的性质和目的以及参加人员的构成作出判断。新闻记者在拍摄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现场活动组织规则,必须自觉维护活动场所秩序,不得寻衅滋事,不得公开挑衅,不得侮辱他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了监督公众人物的言行,允许新闻记者采用特殊的方式报道公众人物的言行,譬如,允许进入私人会所,报道公众人物吸食毒品或者现场酗酒的画面,允许新闻记者乔装打扮进入现场拍摄淫乱场面。笔者认为,如果是出于监督之目的,向公众揭露公众人物的丑行,那么,应当允许新闻记者采用特殊的方式进行拍摄。但是,新闻记者必须承担法律上的风险。如果新闻记者拍摄报道的内容不真实,或者新闻记者对公众人物的行为理解错误,被公众人物送上被告席,那么,新闻记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总而言之,在采访报道公众人物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实事求是,避免不必要的煽情和渲染,另一方面也要给予新闻记者足够的活动空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充分行使对公众人物的监督权。新闻报道的职业伦理值得讨论,但是,如果脱离了客观事实,进行形而上学的议论,那么,这样的讨论非但无助于重建新闻职业道德伦理体系,反而会不断地割裂共识,产生不必要的争论。具体到本案而言,新闻记者可以守候在病房的门口,静静地等待医生发布权威的信息,但是,万万不可冒充医务人员进入重症监护室,因为那样做不仅违反新闻采访报道的职业道德伦理准则,同时也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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