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和根本原则。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选择、现实选择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我们党继续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奠定了重要的思想政治基础和重要的法治保障基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纲领指导。
回望1840年以来中国的苦难与辉煌,回望93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为实现民族复兴不懈奋斗,65年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建设,36年来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切都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主心骨,是中华民族的中流砥柱,是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坚强领导核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关键在坚持党的领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理论遵循。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决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些论述旗帜鲜明,掷地有声,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基本方向、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根本遵循。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求我们必须要深刻学习领会《决定》中关于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方面的重要执政为民的理念。《决定》是指导和推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对于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全局和长远的指导作用。《决定》彰显执政为民情怀,对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方面作出了明确的阐述规定。在立法方面,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通过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在执法方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在司法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二是一切依靠人民,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建设作为依法治国重大任务之一;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求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求政府把公众参与纳入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决定》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明确提出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对坚持党的领导提出了新观点、新举措、新要求。
一是坚持依法执政,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和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从严管党治党提供重要依据,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供有力保障。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以党章为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是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发挥党员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作用。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四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牢基层基础。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要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五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加强和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要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六是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要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要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要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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