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视传统政治文化的价值(3)

珍视传统政治文化的价值(3)

得人用人是实现德治的基本保证

在实施德政的过程中,得人用人是决定性的因素,也是治国安邦的必要条件。《论语·尧曰》记载:“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武王曰:‘予有乱臣(治国之臣)十人。’”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也认为:“得人者兴,失人者崩。”(《史记·商君列传》)

得人先须识人。《尚书·皋陶谟》提到“亦行有九德”,即以九种德行查验人,“日宣三德,夙夜浚明有家;日严祗敬六德,亮采有邦。翕受敷施,九德咸事,俊乂在官”。孔子提出“听其言而观其行”,也是识人的方法。在人才确定之后,唯才是举最重要,“苟得其人,虽仇必举;苟非其人,虽亲不授”(《三国志·许靖传》)。历史上秦用楚材、不计前嫌、不问出身的用人范例俯拾皆是。量才而用、扬长避短、务实不求虚名等也是必要的用人之道。

用人要管人,治吏是实施德治的保障,“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左传》桓公二年),韩非提出“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治吏主要靠监督、考核和法律,中央监察机构如御史府(台)、都察院,地方监察如州刺史、道、按察使等,形成了独立的监察体系。以道德、才能、功绩等指标考核官吏,依据结果有相应奖惩。如明代“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明史》卷七十一)。官制规定,如任用地域回避、推荐责任连带、官员定期调动等也能实施监管。无数事实证明,以法治吏很重要,“法平则吏无奸”(《商君书·靳令》)。自唐以后,历代法典对贪污等行为都有详细的惩治规定(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为政得人是为实施德治提供人才基础,用人管人是为德治加强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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