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 塑造法治公安新形象(2)

规范执法 塑造法治公安新形象(2)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禁刑讯逼供”……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公安部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执法实践需要,修改和增添部分条款,力争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个人权利,并通过规范执法办案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

法制员成为基层办案的“质检员”,在执法考评改革中起到重要作用

截至2014年8月,全国共有法制员105927名,其中专职法制员20889名。据了解,2010年10月,公安部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法制员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派驻或者配备专兼职法制员,负责严把案件入口关,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

随着法制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法制部门在公安实战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监督服务的后台走向了执法办案的前沿。在云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就参与了网络“大V”边民案、“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等系列重大案件的具体办理,充分发挥了法制部门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组织、协调、监督与推动作用。

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推进过程中,考评制度成为中心与重点。在方法上,各地探索出了网上实时考评、现场敦促整改、执法巡查、个案点评、建立执法档案等多种执法管理方式;在广度上,从原来的主要针对案卷,拓展到从接报警、受立案源头、调查取证到案件终结全过程;在内容上,各地不断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的执法积极性。

在福建,公安机关形成了实施考评、个案考评、专项考评“三位一体”,法制员、法制大队、法制支队、法制总队“四级联动”的考评机制,全面落实法制员“日巡查、周小结、月通报”制度。

着力保障执法安全

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和管理使用标准,使用办案区做到“四个一律”

“执法办案场所分区设置之后,民警工作各就各位,井然有序,办事、办公、办案互不影响,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障了执法安全。同时,公安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后,方便了群众办事。”近日,在一场主题为“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的访谈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说。

事实上,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和应用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装备和方式的重大变革,对公安民警的执法办案思想和行为正在发挥着引领、塑造和规范作用。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2010年10月制定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要求,积极开展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着力保障执法安全。

辽宁省公安机关因地制宜,突出“精”和“细”,出台了《精细化设置标准》《装备配置标准》和《管理使用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不同条件场所应该达到的建设改造等级,将办案中心和办案区的设置要求、功能区划分以及装备配置标准做了统一规范。

执法办案场所功能区设置有了标准,各地公安机关在办案区的管理使用上更是做到严守规范,有力推动了执法规范化建设下各项制度贯彻执行到位。

2014年,公安部部署开展了全国公安机关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专项检查活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即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坚决杜绝执法安全事故发生。

据统计,截至2014年8月,全国有90.5%的办案所队完成了功能区改造,建成办案中心3500余个。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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