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迈向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之路

2014中国迈向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之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是对多年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实践经验及理论研究成果的确认和总结,是对近年来围绕宪政争议的回应,反映了中共高层领导的共识。与之呼应,学界展开了一系列研究,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共识。

关于“如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争论

四中全会《决定》专项阐述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确认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并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表明建设法治中国需要树立宪法权威,确立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有人就现有法律体系能否用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律体系进行了研究,认为“现有法律体系并不是按全面实施宪法的需要建设的,而是按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的”,需要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有效实施宪法的需要为衡量标准,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落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为执政党执政和治国制定必要法律,制定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程序法。

其实,宪法有实质意义的宪法和形式意义的宪法之分。实质意义的宪法,是关于国家组织及作用的基础法,是任何国家都不可或缺的法。宪法就是使国家中特定统治组织所实行的统治得以正当化的根本规范。作为根本规范的宪法之本质是不容许变更的,法律的变迁应当围绕作为根本规范的宪法而展开,不得失去延续性。宪法基本价值是维护和保障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实施宪法核心的和基础性的内容,基本权利保障水平决定宪法实施程度。”有人强调指出,轻易对宪法价值的放逐,根源于理性和规则信仰的匮乏。在这种意义上说,如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对执政者行使权力予以规范,是未来的一个大课题。

形式意义的宪法,是以通常的立法程序无法变更的法,也称为成文宪法。即使实质意义的宪法以通常的法律形式实现了成文化,也并不一定就是成文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规范,若以通常的立法程序便可轻易变更,甚至以国家立法程序之外的党内文件便可以变更的话,则是极其不合理的,故而是难具正统性的。所以,成文宪法的内容大多仅限于对国家的基础性事项作出规定(称为基础法),以保持其具有足够的普适性、延续性和稳定性。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有效实施宪法,制定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程序法也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事情。

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领域,有人主张应当制定保障言论、出版的法律,以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近年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巨大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有人指出,坚持重拳出击,推进严厉反腐败斗争,这是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那么,如何既想赋予宪法实际效力,又要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反腐败,则是对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重要考验。有人呼吁以法治反腐防腐。制定相关法律,便是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提供前提和基础的重要任务。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有人主张,应当用宪法、法律确立政党地位、规定政党组织和活动原则,为治国和执政提供宪法、法律上的具体依据,这是现代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或潮流。应当在修宪的基础上,按新时期的需要制定中共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所不可或缺的相关法律。

有人指出,缺乏有效的司法制衡是薄熙来和周永康等涉嫌滥权的一个促进因素。我们的首要任务已经从经济发展转向制度发展,需要让我国的政治更加稳定。权力会使人奋发,也会使人堕落。滥用职权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所以,有人强调指出,应当建立“以责任制约”为内约机制,以各种监督机制为外约机制,内外部相结合的权力制约机制。这一思路的核心是加强权力主体的责任制度,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力主体的责任条款的具体化、明晰化、细密化。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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