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迈向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之路(4)

2014中国迈向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之路(4)

中国已迈向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时期

国家主席习近平曾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获得了“最高法规范”和法律体系之核心的美誉。尤其值得强调指出的是,与其外在意义得到确认相对照的是,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从来就没有避免过来自各方面的挑战,面临着内在的衰弱。为了弥补过去在宪政、法治领域的欠缺,注重“加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等方面的建设,往往容易忽略人权保障方面的宪法价值,甚至完全走向集权、威权的一端。正如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回顾2014年,我们可以欣喜地确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已经迈向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时期,而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明确提出,即是这种时期转换的重要标志。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1日。

②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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