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足群众需要和问题导向加快民政立法工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决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并对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慈善、社会救助、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明确要求。民政部和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要针对民政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位阶低、有空白、有些法规滞后和相互衔接不够等问题,充分发挥参与作用、协调作用、主动作用,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紧密结合重要改革举措推动民政立法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重要举措任务分工方案,抓紧提出今后民政法律法规立法建议。当前,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慈善事业法,配合国务院修订社会组织方面的行政法规,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社会组织法立法前期工作,协助开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殡葬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制定工作。除民政内容直接立法外,还要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论证。没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也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制度性安排。
加大部门联合规章协调制定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合力制定联合规章,重点做好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防法、兵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部门联合规章制定工作。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立法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安排立法调研工作要有利于形成共识,起草和研究相关法律制度草案要注重社会参与、民主协商。各地提请本地党委政府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也应做好调研、起草论证、协商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此外,要正确把握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高度重视党的政策对民政立法的引领作用,根据需要积极争取通过制定党的文件来为民政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三、依法正确履行民政职能
政府是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民政部门坚持依法履职,体现了负责精神,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从群众举报、媒体揭露、公众批评的个别问题看,还有办事敷衍塞责、借故推脱的,在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象征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的,这都需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积极作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好评。
认真履行法定民政职责。按照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三定”规定中的职能界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认真负责、敢于担当,把所有民政职能都履行好。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决策,不得提交决策会议研究。对新开展的各项试点实验工作、新出台法律制度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拟开展重大活动和仪式、拟兴办公共服务设施,都要履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避免产生决策失误,产生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的问题。严格执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的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与此相联系,要建立民政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加大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力度。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同时,对群众举报、媒体揭露和内部发现的其他业务范畴违法问题,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做好查处工作,维护法律制度权威,促进依法行政。指导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尤其是市县民政部门在履行执法职责中,注重对所有法定监督处罚权责的业务范畴加强执法工作,整合执法力量,探索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定。建立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案例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中的警示作用。
防止和杜绝法外设权、乱作为。不得以备案、认可、评定等名义巧立名目法外设权,不得随意增加程序、要件法外设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防止权力行使的异化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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