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得减损权利
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制定部门规章时,如果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作为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与此相似,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应规章时,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政府频频使用限行、限购、限贷等限制性行政手段,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引发不少争议。支持者认为,政府部门使用“限字诀”有利于果断处置那些迫在眉睫的问题,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功效;反对者则认为,某些政府部门的做法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其政策出台是否合法,颁布实行程序是否合理,都有待商榷。
此次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对政府部门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也给地方政府行政留下了必要的空间。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出现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而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时,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但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通过对立法法进行修正,为地方政府行使权力设定了明确的边界和期限,将推动政府行为杜绝任性和随意,切实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
关键词——税收法定
关于燃油税上调,引发社会热议。
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决定,把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由此,“条例”或“暂行条例”成为大多数税收的征收依据。因为历史的原因,目前全国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这三种是经过人大立法的。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简而言之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也就是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所提出的,有关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的事项都要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作出决定。百姓的钱包将受到法律的“精心呵护”。
傅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就这个问题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解读和具体的时间表:今后凡是开征新税的,都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其他的税收条例,则要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地上升为法律。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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