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寓意“先立后破”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寓意“先立后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不仅是改革法治化的重要标志,而且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改革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笔者认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提出,是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标志改革进入法治化的新阶段。过去的改革摸着石头过河,先行先试,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比如,先有“小岗村人”的包产到户,才有后来的“家庭承包经营”的修宪条文;先有安徽私营企业“傻子瓜子”,才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修宪条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使得先改革后立法,“破字当头立在其中”的模式成为历史,强调改革必须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指出了“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改革是创新,是对现有工作格局和体制机制的突破。而法律更具稳定性、长期性,二者有矛盾的一面。但两者也有统一性。改革不能因为与现行法律矛盾就不推进了。实践无止境,改革无止境,法律亦须与时俱进,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法律的稳定性、长期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它会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充实完善。改革推动法治进一步完善,法治引领规范改革,巩固改革成果。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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