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寓意“先立后破”(2)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寓意“先立后破”(2)

实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可能性与重要性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提供了可能。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又先后进行过4次充实修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等都被写入宪法。到2010年底我国法律部门基本齐全、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了有法可依、于法有据的可能。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紧迫要求。攻坚期表明改革难度加大,深水区表明改革风险加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经过了30年,“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已经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有的是议论多年、达不成共识;有的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且牵扯人们利益关系和权力调整。如正在推进的新型城镇化改革,牵动土地、户籍、公共服务等领域多项改革。由于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多发叠加,风险空前,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住房、生态、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群体事件增多,搞不好会发生“颠覆性错误”。要破解这些难题,除了深化改革、把改革纳入规范化和法治化,别无他法。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保障改革方向正确,进程不反复、不回潮有重要意义。法律特别是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它具有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和权威性。故而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在法律的引领、规范下推进,改革就不会偏离正确方向,更不会出现反复,甚至回潮。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各种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继承并发展了邓小平这一理论,作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战略决策,使改革蹄疾而步稳。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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