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2)

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2)

完善选人用人程序和运行机制。首先,要进一步细化提名、考察、沟通酝酿、决定等环节运作规程,并严格按程序操作。其次,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民主推荐与民主测评制度。应公开推荐和测评相关内容、计票过程和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民主考察制度。实行考察预告制,搭建考察对象公开述职、实绩公示等平台,做好考察对象现单位和曾工作过的单位及其生活圈和社交圈等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工作。民主选任决策制度。推行讨论决定任用干部票决制,并将全委会票决重要干部范围扩大延伸到重要岗位副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拟提拔人选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以及考察了解的情况。再次,要建立刚性化与需求化相结合的干部遴选机制,探索实行岗位任职资格证制度,突出领导干部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的刚性要求,完善后备干部竞争性选拔机制。

健全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方法。一是建立各级党委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简便实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体系。二是积极引导群众、专家、下级和服务对象参与对拟提拔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推动其由“官评官”向“内评”与“外评”、“上评”与“下评”相结合的转变。三是探索采取书面、谈话、调查问卷、网上评议、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解决干部考察不全面不深入问题。三是将拟提拔人选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纳入考察视野,力求全面客观了解其德才情况。四是及时向领导班子和干部本人反馈考评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拓宽选人用人“进口”与“出口”渠道。 “进口”方面,在目前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三种选拔形式中,可采取民主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驾驭能力、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选准用好人;逐步推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上会制度,真正做到好中选优。 “出口”方面,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坚持每年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考察考核,对较差者进行诫免谈话,对仍不改正者,可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进行组织处理;对在干部群众中影响较坏,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应给予免职或撤职处理;对年度考核“不称职”者,按照有关规定降职使用;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完善主动申请辞职、责令辞职、劝告辞职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强化选人用人监督机制。一要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检机关、组织人事和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体系和长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建立干群沟通交流平台,利用信访、电话、互联网举报平台,以及组织系统“12380”网络举报体系,切实提高监督实效。二要坚持和完善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考察工作责任制、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执纪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干部任前公示制等,对干部选任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三要严格按程序集体决策,推行“一把手”推荐责任制和党委讨论决定干部责任制,加强上级组织、班子内部和群众监督的制度规范,强化对“一把手”用人权的监督。四要加大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在选人用人上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人,按《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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