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在总结十六大以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展开了这条根本原则,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简称《说明》)中概括的“三统一”、“四善于”。这是《决定》理论创新的重要内容。
关于“三统一”,是指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关于“四善于”,是指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如同我们并不忌讳指出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问题的道理一样,我们也不必忌讳在“三统一”、“四善于”方面存在的问题,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这方面习近平总书记给我们作出了榜样。他在《说明》中明确指出,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都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因此,今后在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我们要扎扎实实地贯彻这“三统一”和“四善于”的原则。当然,我们说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不是说在这个根本原则中就没有重点或核心了。应该看到,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这次《决定》阐述的最重要问题。这是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决定》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作了迄今为止最为明确最为详细的论述: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前已述及,“三统一”、“四善于”,既是对这一根本原则的展开,又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作出的系统部署。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研究解决的若干问题
以下研究和分析的5个前沿问题。虽然大多属于操作层面的问题,但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创新密不可分。
1、关于提高立法质量和要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对提高我国立法质量问题做了全面阐述,尤其是对立法要去“部门化”的论述是很到位的。这对于今后我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要提高我国立法质量,还要不断完善我国立法操作的具体指导思想。当然,在我们国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但是还要解决立法操作的具体指导思想。3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中存在着这样的操作指导思想,就是“有比没好”、“快比慢好”。这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是可行的。比如,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中断了我国法制建设达十多年之久。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论述就包含这个意思。但是30多年过去了,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已不是无法可依的状况了。而且我们已经认识到,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也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好国。因此,在立法操作的具体指导思想方面,要与时俱进,不能满足于“有比没好”、“快比慢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国立法的质量。
为此,我认为在立法操作的具体指导思想上现在需要强调两条:一是适度超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和网络时代的背景下进行立法,一定要强调适度超前。在这方面我们有实践、有经验、也有教训。可以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做到适度超前。不要出现法律刚出台不久就不适用了。只有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又适度超前的法律,才能起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二是细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涉及我国法治体系180多项的改革。这就向人们释放出了这个强烈信号:法治要细化的。良法不厌细。因为只有细化的法治才管用,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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