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问题,这在我国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是个讨论很久的问题了。赞成和不赞成的都有各自理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上述规定已经明确回答了由谁来监督宪法实施?由谁提出和怎么来解释宪法?这里虽然没有直接回答要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已经朝这个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2、关于政府的机构和权限法定化问题。虽然建设法治政府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但是可以说《决定》在历次党代会和全会的文献中对建设法治政府作了最全面、最详细的论述。比如,提出了法治政府的六条标准: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制定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五项针对性强、可操作的重要措施。其中第一项是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这个提法是有新意的。首先谈谈政府机构设置的法定化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迄今为止我们进行了7次大的机构改革。总结30多年来的改革尤其是机构改革的经验,应说今天可以大体搞清楚:我们这么一个大国,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在什么范围内是合理的,因而是有利于建设廉洁和高效政府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用法治办法把它们固定下来,这就是《决定》讲的法定化。况且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到2020年要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而政府机构法定化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据我们对“县级政权建设课题”的多年跟踪研究结果,我们认为县级政府机构控制在23到26个之间为宜。而中央和省地(市)政府应设多少机构,应该说现在是可以大体确定的。总之,我们要用法治手段把多年来政府机构改革成果巩固下来。这并不妨碍每届新政府上来后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对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适当调整。这样可以避免以往出现的新一届政府上来就大张旗鼓搞“精简”、“缩编”,既吊高了人们胃口,最后效果并不理想。
其次,谈谈对政府权力集中部门制约的法定化问题。这是人们反映很强烈的问题,因为权力集中部门极其容易出现寻租现象。在十八大后的“反腐风暴”中,我们看到了一些权力集中部门的关键岗位,出现了领导人被“一网打尽”的情况。
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对此作了重要的规定并采取了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举措。如,明确了要加强对这6类权力集中的部门或岗位的权力制约。这些是: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提出了5项具体措施防止这些部门或岗位权力滥用。这些措施是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制定了政府内部两个层面的监督和处理办法等,实行对这些部门和岗位及其领导的审计全覆盖。这些规定和举措都是很好的,下一步关键是把它们法定化。
3、关于司法领域改革中的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严厉批评了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而且指出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笔者认为,我国司法领域改革必须解决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问题。关于去地方化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已经作了详细和明确的论述。这对今后司法体制改革,非常重要、非常有利。比如,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两项改革非常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非常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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