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我国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日臻完善,在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效落实、维护城乡群众健康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监督机构性质不够明确、体系不够健全、运行不够顺畅等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在公共卫生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本文从如何破解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难题谈一些看法。
一、当前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执法主体不够明晰。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代表政府行使国家权力,是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的坚决捍卫者。但是与其他执法机构相比,卫生监督机构只是卫生行政部门,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执法权力,仅仅属于委托执法。同时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没有真正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和政府层面来定位、设计、谋划,致使各级政府在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过程中没有统筹解决人员、机构、编制等问题,更缺少细则来界定委托权限。责权利不清,一定程度上造成执法公信力不高、卫生监督工作能动性和创造性不强等问题。卫生监督社会管理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执法能力不足。虽然各级政府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给予卫生监督机构大力支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但是与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执法机构建设发展脚步相比还是远远滞后。特别是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卫生监督机构名称不一,业务用房借用或租用现象极为普遍,卫生监督人员远远达不到国家提出的配置标准,卫生监督执法用车未列入执法执勤用车序列,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明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呈现出比较尴尬的困局。
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各地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普遍有所提高,但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目前卫生监督机构执法的力度在同级执法单位中相对较弱,存在着覆盖面有限、监督频次达不到要求、执法行为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力度、深度和细化程度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原因探析
法律法规没有统筹协调。一方面目前国家尚没有一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职责及任务,从法律层面明确卫生监督工作的体系、性质和基本制度等重大问题;另一方面许多现行卫生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且大多为分项法律法规,明显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政府没有充分发挥卫生计生专业执法的作用。一方面是投入保障不足。卫生监督机构自成立以来,硬件投入偏弱,许多应该开展的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再加上相对较差的工作环境,对执法人员的职能意识和卫生行政执法的整体形象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卫生监督执法没有被纳入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重要范围。从十余年的发展进程看,各级政府和卫生计生部门没能很好地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重要职责中来定位、设计、谋划。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自身建设滞后。由于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领域存在能力不足、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一些监督机构不重视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中许可、监督、处罚程序不规范,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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