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权去地方化

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权去地方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司法改革迎来了承前启后的历史机遇。从建设法治中国的角度来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能否真正落实,在本轮检察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要将改革愿景变为现实图景,检察权去地方化势在必行。

在现有体制环境下,地方各级检察院人、财、物保障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同级行政权力,为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打开了方便之门;案件管辖范围基本按照行政区划,势必使检察机关与地方各界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制约。因此,检察权的行使受到地方有关部门的很大影响。如果司法活动做不到独立,也就很难确保公正,进而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将“去地方化”作为检察改革方向,正确性毋庸置疑。但制度变革通常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必须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全面估量局面的复杂性、关联性、系统性,率尔操觚或裹足不前都有违改革审慎推进的本意。在此语境下,检察机关在去地方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一部分可以经由去除地方保护主义来解决,另外一部分则必须考虑因地制宜问题,着眼构建司法公正与地方政治生态的良性互动,进行政策细化。

坚决去除检察权运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检察权地方化是地方保护主义在检察领域的反映,主要体现为地方党政机关将国家赋予的检察权力当作谋取地方不正当利益的工具。检察权地方化的主要诟病在于导致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检察权地方化导致地方权力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不当干预,造成司法不公;二是检察权地方化削弱了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导致行政权扩张。四中全会提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都是保障和落实检察机关宪法地位、促进司法公正、重塑社会公信力的英明举措。

必须考虑检察履职方面因地制宜的问题。因地制宜属于任何改革进行中的常态,强调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实现。因地制宜行使检察权是检察职能履行方式的地方化、多样化、实效化的表现,是我国目前的国情决定的。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巨大差异,任何一个省、市面临的问题都有复杂性、特殊性,这种发展不均质状态必然影响到包括司法在内的上层建筑。因地制宜,不仅合乎政治经济理论与实践,也合乎当前社会治理的需要。

在考虑因地制宜时,还要关注几个问题:一是合理有效、循序渐进地重构最高检与省级检察院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全面、统一、权威的法治秩序形成。二是明确上级检察院在对下级检察院人事考评、晋升以及经费预算方案审查方面的管理权限,对司法去地方化可能导致的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行政化属性获得强化,有预设的制度应对。三是因地制宜要体现在检察履职方式的地方化,充分关注街道社区检察工作与农牧区、林区、军事检察工作的不同,避免履职中的教条主义。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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