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关系:“和而不同”才是正常态

政商关系:“和而不同”才是正常态

法纪松弛时,称兄道弟、勾肩搭背,搞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甚或结成利益共同体;高压反腐了,“不接电话,不批文件”“不吃、不拿、也不办”。这都是极不正常的,也是绝对不能允许的。据报道,近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政商关系新生态”分论坛上,与会嘉宾们十分迫切地表示:经济新常态下,亟须构建政商关系新生态。 (新华网海南博鳌3月26日电)

从一般意义上讲,“政”(权力)是管理经济运行和市场秩序的,“商”(资本)是追逐利润的,“商”是受制于且有求于“政”的。因而,“商”通过正常途径、正当方法如果不能实现预期,就可能找非正常途径、用非正当方法去获得;如果通过非正常途径、非正当方法能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就更舍得“投入”了,最直接、最便捷、最有效的就是拿钱敲门、用钱开道。“政”(掌权者)如果因为权力而能获得薪俸之外的钱财,大概没有多少人不乐意,但又不会不有所忌惮。因而,就会出现开头说的现象。

政与商的关系,既非鱼水,又非冰炭,也非猫鼠,都有些成分,但都不全是。好象普通人际交往,肯定可以握手,但不至于拥抱甚至勾肩搭背;比如一般业务往来,肯定要见面洽谈,但不至于酒肉相待。希望政商关系如“君子之交”而淡于水,可能过于理想化,因交往而产生交情了乃人之常情,当今中国即脱胎于传统的人情社会。希望政与商 “相忘于江湖”则更不现实,“政”有施行管理的责任,“商”有接受管理的义务,怎么可能“相忘”而不往来?

政与商的关系最怕的是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因而关键不在于怎么割断和隔绝 (实际上也无可能),而在于如何厘清和理顺。通过严明立法、严格执行,一方面,真正简政放权,把该放的权力逐步进而全部放给市场(商);真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掌权者(政)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履职的情况逐步进而全部曝晒在太阳下面,规定并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若“政”有违反,则不是规之以纪、绳之以法,就是降级、免职、下岗。另一方面,对“商”规定并实行 “法有禁止不可为”“法无禁止方可为”,若“商”有违反,则不是被罚没,就是被逐出局。如此,则有权一方和有钱一方都不能任性,政与商各安其位、各行其道。

任何社会里,“政”与“商”都不可能完全“井水不犯河水”,权与钱从来就是一对“冤家”;同在一个口腔里,牙齿免不了要咬到舌头。要“政”与“商”都遵规守矩,不能完全指望其自觉;要“政”与“商”都履行其责任担当,不能完全依赖其主动;集中清理整治当然能解决问题,但任何“一劳永逸”的想法都是幼稚可笑的。我们要做的就是依据形势的变化、适应发展的需要,既严明规矩和法纪、严格执行和操作,又逐步把规矩和法纪上升为制度,努力使“政”与“商”各守其本、各持其真,进而渐渐将制度升华成文化,使其成为“政”“商”关系的道德底线,再融进下一代“政”者“商”者的精神血液里。这种政商文化,借用古人的话来说就是“和而不同”:“和”者,和气相待,和谐相处;“不同”者,政不逐利,商不羡权,不勾肩搭背,不互相利用,不同流合污,不结利益共同体。这才是政商关系的正常态。

当然,即便形成了“和而不同”的政商文化,也只能说那时的政商关系总体上是良性的、健康的,而不能完全杜绝政商勾结的个案和现象。又当然,解决起来容易多了,一般不至于使铁腕、出重拳、大动干戈、集中整治,因而也可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如本文开头说的第二种情形。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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