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连发两《规定》 对“任性”权力说“不”

中央连发两《规定》 对“任性”权力说“不”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度的落实和出台一直备受关注。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13条,字数不多,但内容极为丰富。与此同时,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15条,针对性较强。中央出台两《规定》,正是对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细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基于此,为读者们梳理了中央规定核心要点解析。

“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剑指哪些人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记录、通报、责任追究:三位一体勾勒制度“红线”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共13条,虽然条文不多,但内容很丰富,主要建立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

一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

二是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

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明文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解释,这样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特别是,某些领导打着组织旗号,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材料。

规定明确,“违法干预司法行为将进行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指出,建立通报制度,是要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

“违法干预造成后果、打击报复记录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解释,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针对的是违法干预司法并且造成后果的行为。

记录环节由司法机关负责,通报环节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规定执行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尽快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协作配合制度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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