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连发两《规定》 对“任性”权力说“不”(2)

中央连发两《规定》 对“任性”权力说“不”(2)

落实规定要害之处:确保司法人员敢于如实记录

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严重干扰司法人员秉公办案,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配套衔接,从内部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

在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是基础、是前提。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指出,记录没有例外,一是在人员上没有例外。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本机关领导干部,还是上级司法人员、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都要记录。二是在形式上没有例外。规定明确,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同时规定明确,“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分析,这样规定,既可以防止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同时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这样的规定让司法人员不敢不记录。

中央两《规定》:内外合力为“任性”权力套上紧箍咒

两个《规定》在内容上配套衔接,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指出,从司法实践来看,违法干预导致司法不公的因素来自方方面面,既有外部干预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打招呼和司法人员个人的原因,而且,许多外部干预也是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才起作用。因此,有效防止干预司法,既要排除外部干预,也要加强内部监督。按照四中全会部署,要建立一整套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这些制度配套衔接,共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综合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中国长安网报道)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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