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个方面着力规范司法行为

从十个方面着力规范司法行为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今年全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转入对照检查阶段。整个活动能否取得实效,对照检查、找准问题至为重要。近期,河南省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抓准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采取解剖麻雀的办法,评估了六个基层检察院办案情况,抽查了全省11个市(分)检察院的144起案件820册卷宗,复查了律师反映强烈的14个案件,集中发现梳理出20个突出问题。通过对逐个问题的深入分析,发现当前问题较为突出、较为集中地表现在十个方面,亟须改进和规范,这成为河南省检察机关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围绕问题的解决,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提出了一些思考建议,以期对司法规范化建设产生积极效果。 

规范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坚持“敢用、慎用、短用”的原则,既要敢用,更要慎用、短用,用准、用好。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涉嫌犯罪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情形,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经过初查有一定的证据支持,不能仅凭举报材料草率适用。对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通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严格控制适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天以内。基层检察院适用该措施超过15天的,必须报市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批准;市级检察院适用超过15天的,必须报省检察院侦查部门批准。 

认真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能选择性录音录像,或者先审后录、不供不录;录音录像和纸质讯(询)问笔录必须相互吻合对应;录音录像过程中,不得使用与被讯(询)问人原意不符的总结性、概括性语言;在讯(询)问过程中不能有接打电话等不适当的言行举动存在;录音录像与讯(询)问笔录保存时要分类对应保管,务必保证公诉审查、法庭审理时能够顺畅播放。 

依法规范收集使用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纪委名义调取的证据,需要予以专门说明。关于言词证据,纪委收集的必须依法转换;行政机关收集的,除因法定情况无法重新收集,且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以外,也必须依法转换。

规范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严格遵守系统设定的办案程序、期限要求,严格规范操作,确保所有文书都在系统内生成,所有审批都在系统内实现。各级检察院领导要杜绝让他人代为签批案件的情况。上级检察院业务部门要加强本条线系统应用的监督、指导和培训,及时掌握和发现使用系统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重复、漏项、规避程序、文书错误等问题。 

规范法律文书制作。要依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的文书模板拟制文书,不得擅自修改格式、内容。侦查过程中的初查、立案、讯问起止时间、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重大时间节点一定要在法律文书中准确体现,不能随意修改、涂抹或者相互矛盾,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要真实体现,确保线上线下正确统一。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表述均应准确无误,不能出现时间与数字不对应等常识性错误。检察机关出具提押证,纪委出面谈话的,提押证要备书和说明,不允许在卷宗里只出现提押文书而没有讯问笔录的情况。提押证必须入卷,如果原件在看守所,检察卷内必须有情况说明。 

办案主体合法适格。上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抽调下级检察院人员办理的,必须先任命法律职务再开展办案工作。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业务部门,不得指派没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独立承办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司法警察可以协助办案,但不能独立承办案件;要严格落实两人办案制度。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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