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遇实施难题:地方不立案不执法较普遍(2)

新环保法遇实施难题:地方不立案不执法较普遍(2)

新环保法实施的司法难题

截至目前,中国各地筹备成立和已经成立的资源环境审判法庭至少有50个,这在世界范围内创了新高,像我国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存在资源环境审判庭的情况在其他国家是鲜有的。

我国的资源环境审判法庭是2014年从国外引进的,我们引入国外经验时侧重强调优点、忽略缺点,没有立足我国国情加以深入调研、考察,致使很多制度引进后水土不服。首先,环境审判改革面临相关人员专业性欠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资源环境审判庭的法官都是从民事庭转岗过来的,没有专门从事资源环境审判的。其次,目前环境诉讼案件并不多,而且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法院为了自我宣传而操作的结果。

新环保法实施的自身不足

虽然新《环保法》希望通过“面面俱到”的方式加强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威性,但它仍然不是中国的环境基本法。

譬如,在规定生态红线制度、加强自然生态区域保护、加强生态修复、保护生态安全、开展生态补偿、重视农业生态保护等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级上,并不高于《农业法》、《林业法》、《草原法》、《水法》等专项法律。它实际上只能起到指导、补充的作用,因此其权威性也不可能超越这些专项法律。此外,新《环保法》在生态保护方面也将遇到权威性不够的问题,在其实施过程中,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以生态保护适用已有专项法为由而拒绝适用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若不能确保新《环保法》的权威性,其部分规定将会被逐渐架空,乃至最后形同虚设。

其次,在实践中,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等各部门均相继强化了本部门的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而对环保部门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却持抵触甚至否定态度。由此可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方法、措施及手段。

再者,新修订的《环保法》仍然没有明确宣告和承认公民的环境权,这将不可避免地使公民环境权无法得到保障,使公民参与权无法充分实现。

最后,在此次修订中,部分较为严格的处罚权并未完全下放。比如,要关闭严重违法企业必须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政府庇护企业而不采纳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议,新《环保法》就没有明确、具体的措施来保障环保部门执法。

很多此类的相关规定,譬如公众参与的程序、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具体条件等,仍需进一步细化来增强其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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