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遇实施难题:地方不立案不执法较普遍(3)

新环保法遇实施难题:地方不立案不执法较普遍(3)

通过体制和机制改革激活新环保法实施

体制不顺畅、机制不健全,是新《环保法》实施的两大困局。

在现实中,环保部门不能、不敢严格执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干预。新《环保法》的实施使得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若不严格执法,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不满意;若严格执法,地方党委和政府也将不满意。如今,地方环保人事任命仍然处于地方党政机关的掌控之下,这就使得环保部门很可能迫于党委和政府的压力而不敢严格执法。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严格执法的环保局长不仅不受当地企业的欢迎,也往往不受党政机关领导的“待见”,甚至面临可能调离职位甚至被免职的命运。所以,环保部门受“夹板气”,不敢严格执法的现象也必将越来越明显。

其次,以往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可喜的是,此次新《环保法》授予了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然而,我们可以预见,这项权力的行使将会遭受巨大的阻力,强制执行权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故而,建立保证环保独立执法的相关机制对于保证环保新常态的实现尤为重要。

再次,新《环保法》第68条规定,由其自身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但是,新《环保法》却没有规定如果相关责任人不引咎辞职,则应该如何处理?如果责任人所在的单位不让责任人引咎辞职,又该如何处理?公众、社会组织及被侵权人对不引咎辞职有何救济途径?从这些细节部分的立法空白可以预见,引咎辞职制度无法顺畅实施。

此外,新《环保法》还存在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缺乏必要保障的问题。新《环保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社会组织及其个人能否对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若地方党委、政府干预人民法院迫使其不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救济途径。因此,如何监督地方党委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亟待解决。此外,地方党委和政府消极怠法的现象也亟须整治。故而,应当完善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从而能够及时发现违法、有效监督执法,使得新《环保法》顺畅运行。

总的来说,若不理顺现行的体制和机制,新《环保法》就难以发挥其制裁违法行为的“爪”与“牙”的作用,新修订的《环保法》将会陷于存之无用、弃之可惜的状态,从而破坏法治的尊严。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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