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2)

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2)

三是是否具有整体的获得。必须既让普通群众中某部分群体、成员享受发展成果而形成“更多获得感”,也让其中大多数社会群体、社会成员在享受发展成果的实际“获得”中产生“更多获得感”,这是“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根本要求。这就是说,如果出现了部分社会群体、社会成员的收入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成员的情况,大多数社会群体、社会成员就可能出现在“人均”、“平均”意义上“被获得”的情形,这是难于使广大群众产生“更多获得感”的。在这个问题上,特别要防止由于制度性、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利益固化问题,后者造成的获益者总是获益、受损者不断受损的“马太效应”,必然会使许多群众失却对“有更多获得感”的信心而滋生失望情绪。

四是是否具有持续的获得。必须让普通群众的“更多获得感”具有不断增加的可持续性。一方面包括在数量上“获得”的逐步增加,即要让他们真实地感到社会的发展与自己的实际所获具有同步性,从而增强其对社会发展的信心。另一方面包括在质量上“获得”的稳步提升,要让普通群众不断提升生活品位、生存质量和“获得”档次的需求在社会发展成果的分配中达到体现,促进他们真实地感到社会发展与自己的发展需求具有的共进性。在这样两方面意义上形成的“更多获得感”,能够使广大群众不再把自己的实际“获得”等同于一次性或几次性的瞬间或机遇所得,而是具有长期、稳定性的“更多获得”,这是“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核心要求。

五是是否具有可靠的获得。必须让普通群众具有为法律制度与体制机制保障的、体现公正、公平要求的“更多获得感”。换言之,普通群众在社会发展中的实际“获得”,是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即便都是合理、合法的劳动所得,也可区分为劳动与创造所得、某种政策调整所得或某些偶然机遇所得等具体情形。在所有的这些“获得”中,只有使大多数人享受并感到自己的“获得”不仅仅带有偶发性、巧合性,而是为制度所要求、为法律所保障的,其“更多获得感”才可能是建立于稳定的和牢靠的基础之上的,这是“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关键要求。

“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对改革实践提出了哪些要求

今天,我们的任何一项重大改革、任何一种重大决策,都要从起始阶段就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并在具体实践中把握和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重要关系,在实践发展成果的考核检验上以广大群众是否“有更多获得感”作为衡量尺度。

在过去30多年经济高速发展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总量、财富总值迅速增长的基础上,如何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使社会发展步入既保持发展效率,又体现社会公平的良性循环进程,是一个需要极其慎重的推进过程,也是一个难于回避或延缓的现实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新常态下发展的形势与任务,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通过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调节不合理的利益关系;在依法治理的框架下,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形成更公正的发展环境和更公平的分配格局;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通过明确权力边界、监督权力运行,遏制少数人利用权力掠取“蛋糕”的行为,这样才能不断充实广大群众“更多获得感”的增长值与含金量。

(作者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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