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当前,农村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各类诉求明显增多,特别是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多样多发。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检察环节涉农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理性表达诉求。要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派出检察室的作用,尽最大努力就地化解矛盾。
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
农业和农村是连接人与自然的主要纽带。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也事关全国人民的福祉和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当前一些农村地区超垦过牧、乱砍滥伐、乱排乱放、水土流失等问题依然突出,农业资源环境已经亮起了红灯,严重危及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搞新农村建设要注意生态环境保护。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专门对加强农业生态治理、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作出部署,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各级检察机关要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幸福生活的高度,认真落实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有效约束开发行为,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惩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采砂、偷排偷放等多发性破坏资源环境的刑事犯罪。要运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探索通过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方式,降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害程度。要推动生态脆弱区、地下水漏斗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区、农业面源污染区等损害生态环境重点区域治理,促进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要重点查办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重大林业生态工程,以及农村饮水安全、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受污染耕地水源修复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促进农业生态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探索运用督促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完善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
中央反复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把农村改革放在突出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各级检察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发挥检察职能,既依法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又坚决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耕地等犯罪,防止以农业为名圈占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依法推进;要依法惩治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领域的职务犯罪,防止侵蚀农民利益;要依法妥善办理涉及农户宅基地权益、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林权改革、农村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利的司法保护;要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打击力度,保障农村金融改革顺利推进;要探索运用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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