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办案标准要解决三个问题

统一办案标准要解决三个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其中的法律文书公开应当是重点思考并推进完善的首要工作。因为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制作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直接体现出检察机关对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的标准,而这种标准是否符合刑事法律的原则、规则、法理,是否稳定且统一,直接关乎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部分犯罪入罪门槛需明晰

罪与非罪直接关系到公民行为的可预测性,刑法分则中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虽然是明确表述的,但是还存在一个对行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即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实际上划定了入罪门槛。在法律文书公开的背景下,如果不同的办案人员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不同的判断,就容易出现司法不公平、标准不统一、司法不规范的争议,所以入罪门槛要尽可能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加以明晰。 

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中最为典型、争议颇多的两个罪名是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拘禁罪。对妨害公务罪中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很多地方以妨害公务行为导致执法者轻微伤的后果来推断行为的暴力威胁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并有处罚的必要。有些案件中,行为人虽未造成执法者轻微伤,但妨害公务行为的性质却非常恶劣,那么如何确定入罪标准,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内部往往有较大争议。由于妨害公务刑事案件多为抗拒公安人员执法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没能在处理上“一碗水端平”,当事人及其亲属很可能质疑检察机关司法行为是否客观、公正。对于非法拘禁行为是否入罪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普通拘禁行为要达到多长时间方可入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才予以立案。按照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当然要比一般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更严重,前者要非法拘禁他人24小时以上才构成犯罪,后者至少也要达到这么长时间才应入罪。但在不少案件中,将非法拘禁他人相对较长时间但不到24小时的行为也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有待商榷,对非法拘禁行为应尽快明确入罪标准。 

合理控制(自由)裁量权

在办理审查批捕、起诉案件时,必然涉及(自由)裁量权问题。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官办案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给予一定的控制,既要对积极行为进行控制,防止(自由)裁量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也要对消极行为加以控制,防止办案人员因担心承担责任而放弃必要的(自由)裁量处断。 

本文关键词: 王云光 统一办案 办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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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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