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改革中定型中国法治

在全面改革中定型中国法治

摘要:看似立案环节的细小改革,却为不平凡的2015中国司法(法治)改革年提供了注脚。若由此拓展观察,2015年的司法(法治)改革开局情况,不仅预示着党的十九大之前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效果,也影响着未来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于4月1日经中央全面深改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看似立案环节的细小改革,却为不平凡的2015中国司法(法治)改革年提供了注脚。若由此拓展观察,2015年的司法(法治)改革开局情况,不仅预示着党的十九大之前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效果,也影响着未来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立案改革让司法可接近

在理论上,司法具有可接近的属性,只有让民众顺畅地接近司法,才可能兑现司法“运送”正义的承诺。

多年来,立案难是掣肘中国司法公正的第一道瓶颈。因为在立案环节奉行审查制,一些法院在压力下往往对敏感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将原本应当在审判程序中审查的内容提前至立案环节,并以多种理由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阻挡在外,造成司法救济上的第一个“缺口”。

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是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写进了保障公民诉权的条款。而获得司法救济的前提,是让公民能够顺利将诉求递交法院,并有效引起司法程序的启动。所以在理论上,司法具有可接近的属性,只有让民众顺畅地接近司法,才可能兑现司法“运送”正义的承诺。立案是走进整个司法过程的“门槛”,要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要让有诉求的人能够依法迈过这道“门槛”。

但在实践中,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现象十分严重,有的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任何证明,让老百姓吃了“闭门羹”还无处申诉,从而将大量矛盾纠纷逼进上访通道,严重制约了现代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发挥。这更明显地体现在行政诉讼领域。在传统的行政诉讼“三难”中,立案难是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一项。例如涉及拆迁的行政案件,一些基层法院有案不收、有诉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让当事人在三级法院来回跑,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甚至形成“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北京市人大内司委发布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案件立案率连续下降,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

打通立案难瓶颈,通畅诉讼入口,实现司法的可接近,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随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写入了立案登记制的规定,今年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实行立案登记制。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意见》,旨在从所有诉讼领域全面铺开立案登记制,为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打通渠道”,让更多的社会矛盾在司法框架内得到化解,为法院积极介入国家和社会治理拓展更大的舞台和空间。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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