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改革中定型中国法治(2)

在全面改革中定型中国法治(2)

摘要:看似立案环节的细小改革,却为不平凡的2015中国司法(法治)改革年提供了注脚。若由此拓展观察,2015年的司法(法治)改革开局情况,不仅预示着党的十九大之前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效果,也影响着未来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司法改革要形成耦合效应

每一项改革都关联到配套措施,任务分工落实到具体部门后,需要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相互照应。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核心是将立案的实质审查变为形式审查,意味着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至于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则需要立案后通过审判程序认定。《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将极大提高民众寻求司法救济的热情。

那么,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出现案件“井喷”怎么办?法院打开了立案的“大门”,如果后续程序、审判质量、司法公正性得不到保障,更多涌进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可能对司法带来更多的负面评价,这对司法公信力或是一种更为沉重的打击。因此,立案只是第一步,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与相关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改革应当配套,形成司法改革的耦合效应,才能实现完整结构上的功能预期。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有个鲜明特征,即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影响司法独立、制约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设计改革方案和具体措施,坚持在破解问题中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涵盖了84项改革任务,每一项莫不是直接针对问题,每一项都需要出台具体的落实改革意见并扎实推进。这种问题导向下的司法改革,一方面必须抓好单项改革措施的推进,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项措施一项措施地落实;另一方面则应当坚持协调推进,每一项改革都关联到配套措施,任务分工落实到具体部门后,需要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相互照应。

例如,立案登记制改革,就需要辅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司法分流机制改革,防止所有纠纷涌入诉讼程序让法院不堪负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需要深入研究证人出庭、证人保护以及鉴定人出庭情形、惩戒措施等问题,推动建立与立法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及薪酬制度,就与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交织在一起,任何单方面的改革都可能造成偏失,影响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信心和依法独立办案的动力。

可见,改革需要强烈的问题意识,也需要系统思维。对一个系统而言,结构决定功能。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变革,最终要通过建构一套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这一目标,须从结构入手,把握每一项改革的结构性功能,避免出现相互重叠、冲突、脱节的现象,防止改革陷入各自为政的碎片化困境。因为只有改革措施之间相互耦合,瞄准同一个大结构展开,才能塑造一个完整协调的司法制度,才能发挥出司法改革对于整个制度完善的整体功能。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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