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中国法治实践的内生价值

洞察中国法治实践的内生价值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经济领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政治文明与法治秩序构建也获得长足进步。毋庸置疑,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与法学学术研究的繁荣及其所作出的贡献是分不开的。如今,中国正经历着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处于蓬勃发展之中的年轻的中国法学还存在研究水平不完全适应中国实际、对现实问题解释能力不足等问题。习近平同志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这为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思想。当下中国法学研究应当思考怎样立足中国现实、秉持正确研究立场、创新研究范式,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作出新的贡献。

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在改革开放之初经历了一个向西方学习的过程,法学研究也不例外。在当时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学理论研究存在空白的情况下,中国法学大量引介、移植西方法学理论与实践经验。当时很多学者希望通过借鉴西方法学研究成果来推进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进而可以为中国法治实践提供学理支撑。这种研究方法一方面对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发展壮大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也形成了比照、模仿西方法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受此趋势影响,在研究方法上出现一些偏颇,比如,将引用西方法学文献尤其是各流派代表人物的观点作为法学论文的必备要素,把对西方法学理论的熟知程度甚至对西方著述引用数量的多寡当作评价学术水平高低以及理论深度的依据。

这种研究进路对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学科体系的重建与恢复、法律知识与法学理论的普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中国法学在初步完成了自身理论建构以后,必然要求立足中国实际,深入回答中国法治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但是一些学者不愿意面对现实,又出现了一种以知识文化法学为趋势的研究状态。这种知识文化法学主张为学问而学问,不追求其观点向外传播,而是重点在法学界内部传承。一些学者说,“文章写给写文章的人看”。这使得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作一个不依赖于社会现实而存在的自闭、自洽的文化活动。这种研究实际上还包含了一种趋近世界法文化的取向,无论是强调对知识传统的承接,还是基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时一些法学学者热衷于通过自得其乐的书斋中的理论探讨,实现在世界法文化中为中国法学寻得一席之地的目的。

然而,中国社会法治秩序建构有自身的固有演进逻辑,尽管法治原则被认为是当代人类文明成果,但具体地域中的法治实践在内容与形式上都存在很大差别,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怎样进行法治建设,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需要从实际出发。在社会转型期,中国法治进程更是有自身的复杂性,不是用西方法治范畴和理论能够全部解释清楚的。这种复杂性实际上也为中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创新发展的契机。解决好中国自己的法治问题,是中国法学真正走向世界、在世界法文化体系中取得一席之地的基础。这要求中国法学研究对中国现实问题给予应有关注,改变研究语境远离中国社会实际和对西方法学理论亦步亦趋的状态,不能将中国法学研究导向“无根基的知识”之境地。

此外,中国法学研究还存在研究方法较为单一及其所导致的对社会现实解释能力有限的问题。法解释学、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被认为是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方法。毋庸置疑,法解释学、规范法学研究的精进为中国法学的学术进步提供了重要方法基础。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法解释学、规范法学实际上是一门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要求研究者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方法与法律解释技术在法规范的框架内解决问题。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律创制机制尚未成熟完善,许多法律规范本身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因素对法律规范也有各种各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单独重视规范本身,就无法在整体上对法治运行状况作出有效回应和观照,亦难解释和洞察中国法治运行的真实逻辑。诸多研究也可能因其“从应然到应然”的立场,出现解释能力有限、隔靴搔痒、脱离中国法律运行实际等问题。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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