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职务犯罪侦查须注重“六化”

规范职务犯罪侦查须注重“六化”

摘要:规范线索受理、评估、初核、移送、反馈、答复等一系列工作流程,实现举报中心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于线索管理的无缝对接以及对于案件线索的联合研判,真正提升反腐新常态下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后续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规范和顺利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行为,不仅具有亲历性、判断性和相对独立性等司法行为共性,而且具有主动性、效率性和追求致罪性等自身行为个性。在当前反腐新常态下,检察机关须注重“六化”建设,强化职务犯罪侦查,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依法规范行使。

线索管理标准化。根据目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线索管理模式为“二元化管理模式”,即举报中心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各管一摊”;加之案件线索来源日益广泛以及自侦发现的案件线索比例逐步增加,案件线索管理标准不一致,尺度不相同,信息不对称,案件线索管理失范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从而容易导致案件线索利用率低或者“选择性办案”现象。为此,检察机关须进一步加强案件线索管理标准化建设,整合案件线索管理主体资源,构建相对统一的“一元化管理模式”,规范线索受理、评估、初核、移送、反馈、答复等一系列工作流程,实现举报中心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于线索管理的无缝对接以及对于案件线索的联合研判,真正提升反腐新常态下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后续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规范和顺利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案件初查精细化。在现代信息社会之中,职务犯罪初查行为变得越来越透明,稍有不慎,就很可能暴露初查目标,惊动初查对象,影响初查效果,甚至直接导致初查失败。此外,客观而言,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缺陷,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规定动作”数量较少,“自选动作”数量较多,而这些“自选动作”很多是以侵犯甚至牺牲公民私人的合法权利来进行的,比如有些检察机关在初查阶段对于涉案公司账目以“借”之名来行“扣押”实,严重影响到涉案公司合法正当利益。为此,检察机关开展初查应强调“精细化”运行,从初查对象的圈定、初查方向的明确、初查内容的甄别、初查重点的把握、初查人员的安排、初查时机的选择、初查期限的把控等各个方面进行严格地精细化把控和操作,彻底告别过去“粗放式”的初查方式,既要提升职务犯罪初查效率,防止故意拖延时限办案的情况发生,又要注重在开展秘密初查的同时,严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尤其是公民的隐私权,尽可能以最小的初查资源投入获得最优的初查效果。

侦查取证信息化。侦查信息化建设现已成为检察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并将有力地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模式的转型升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还尚未转变侦查理念和思维,还是单纯地依靠大批量的“人海战术”来突破案件,甚至违规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侦查目的。比如,有的检察机关违规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从而引发办案安全问题。为此,检察机关须进一步深化对于侦查取证信息化的认识,切实明确情报信息工作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地位,既要注重实现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又要注重“软件”的配全配强,通过加快建立健全侦查信息化工作机制以及培养一批专业的职务犯罪侦查情报分析人才,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研判以及利用的工作力度,更加注重采用现代信息化的方式获取案件证据,进一步节约侦查资源,提升侦查工作的效率和品质。

侦查讯问科学化。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摒弃“以口供为王”的侦查思路和侦查方式,更加重视收集客观性证据;但这绝不意味着简单地否定“口供”这一法定证据的重要性,相反是启示检察机关须要通过理性、文明和科学的侦查讯问方法来更加高效地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以便更好地服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须建立健全现代型侦查讯问体系,充分做好侦查讯问前期准备工作,大力增加侦查讯问的科技含量,注重声像识别技术、微表情技术、心理测谎技术等以及科学的侦查讯问策略在侦查讯问中的实际运用,严格遵守关于侦查讯问的法律规定,逐步培养在“镜头下”、在“监督中”依法科学进行侦查讯问的能力,真正做到讯问犯罪嫌疑人录像过程全程、全部、全面,坚决杜绝“不破不录”“先破先录”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阶段的合法权益。

侦查协作制度化。当前,职务犯罪越来越呈现出跨地区、跨行业的发展趋势,职务犯罪侦查协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愈发突出,职务犯罪侦查协作的密度和广度愈发强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协作的相关规定较为宏观并且也无硬性规定,无论是纵向的上级检察机关侦查协作还是横向的同级检察机关侦查协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呈现出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另一方面则出现协作不力的困局,这容易引起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的失范。为此,检察机关应将规范侦查协作行为纳入到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的整体框架之中,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协作制度化建设,进一步细化职务犯罪侦查协作的案件范围、权利义务、责任后果以及文书制作等相关内容,从而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协作行为依法规范开展。

办案责任明晰化。相较于其他检察工作而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行政性较强,其强调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采取“团队作战”或者“集体作战”的方式来办理案件。但是,这种“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现象背后却隐藏着“责任模糊”甚至是“无人负责”的隐忧,这成为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不规范的重要诱因之一。为此,检察机关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须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有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以及办案组其他成员的“权力责任清单”,切实明确侦查决策责任、侦查指挥责任、侦查执行责任、侦查监督责任等各项责任主体,确立在每件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主任检察官作为“首要责任人”的角色和地位,明晰办案组成员的各自分工,切实做到案案有人负责、环环有人负责、时时有人负责,保障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的依法规范开展,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数量、质量、规模、速度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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