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转型中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社会转型中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在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持续、均衡、快速地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就必须高度重视政府自身的行为能力,关注政府治理能力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在社会转型中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过程中,探索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路径,成为一项核心议题。

厘清政府治理能力的认识误区

进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必须理性地认识政府治理能力,因此,有必要厘清对政府治理能力的认识误区。其一,厘清政府规模与政府治理能力的关系。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府规模,政府规模大小与政府治理能力强弱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二,厘清政府权力、政府职能与政府治理能力的关系。政府权力和政府职能并不等于政府治理能力。只有有效发挥实际治理作用的政府权力和有效履行政府职能,才是有效的政府治理能力。同样,政府职能的多少也并不意味着政府治理能力的有效性,政府职能过多,意味着政府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职责,使政府背上沉重的包袱而影响政府治理能力的实现;政府职能过少,意味着政府推脱了本应承担的基本职责,造成政府职责的责任缺失和治理能力的弱化。因此,有效的政府治理能力应以适度的政府权力和合理的政府职能为基础,辅之以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才能达到预期目标。总之,厘清政府治理能力的认识误区就在于超越全能政府、有限政府的局限,确立建设有效政府的共识,进而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主体保障。

明晰政府治理能力的合理行动范围

政府行动限度的标准主要是以政府行为能否提供保证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规范与服务,并提供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将政府行为限定在合理的、社会公共需要的范围内,就需要重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明晰政府行为的行动领域,准确定位政府职能范围。

第一,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关键在于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理清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就政府与市场的界限而言,主要是明晰政府与市场发挥各自作用的领域。就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而言,要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将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将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调控;扩大政府监管市场、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职能,使政府成为维护社会公平的治理主体。

第二,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政府与社会的日益分离并各有其明确的界限,一旦政府干预的范围超出政治领域而侵入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便容易导致全能主义。从长远看,全能主义将抑制社会的自由发展,从而使整个社会发展缺乏活力与创造力,最终导致政府治理能力有效性的降低。重构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本路径在于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合作治理。政府要改变权力运行方式,改变传统的政府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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