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转型中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2)

在社会转型中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2)

优化政府治理能力结构

政府治理能力是一个完整的结构系统,各能力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因此,要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优化政府治理能力结构,使各治理能力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政府治理能力的平衡发展,进而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优化政府治理能力结构,要做到:第一,实现政府治理能力供给与需求的平衡。社会转型面临着大量的政府治理能力需求,而政府治理能力供给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对稳定性,因而,政府治理能力供给与需求矛盾成为客观存在的现实。特别是社会环境条件的变化,往往是政府治理能力供给不能够及时、完全地适应需求的变化,因而,出现政府治理能力供给不足的现象。为此,要建构与社会环境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治理能力供给结构,从而促使能力供给与能力需求之间的平衡。第二,实现宏观治理能力与微观治理能力平衡。政府宏观治理能力与微观治理能力上的反差是一种失衡,当失衡发展到一定程度,会出现诸多问题。在国家治理上,这就要求政府进行纠错,来平衡宏观与微观的差异,避免问题从量变发展到质变。第三,实现政府治理能力之间的协调。政府治理能力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某一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或下降会影响到另一种政府治理能力,因此,政府治理能力之间要相互衔接,紧密结合,协调发展。当前,我国政府要协调政治统治能力、经济发展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协调政府自我治理能力与社会治理能力,协调中央政府治理能力与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并使政府治理能力在运行过程中形成一个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相互弥补与相互服务的协调发展的政府治理能力体系。

强化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化运行

制度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可以抑制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使人们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从制度在政府治理能力运行中的作用看,政府的权限、职能均由制度(主要是法律性制度)所规定,因此,制度是政府治理能力规范运行的基本保证。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强化政府治理能力运行的制度化。政府治理能力运行制度化的基本要义在于政府治理能力运行过程中要接受法律规则的指引与制约,从而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的规范运行。我国政府治理能力运行的问题主要是,对政府治理能力运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及外部控制机制不太完善,致使政府治理能力难以保证运行过程的科学性和目标的公共性。所以,要以政府治理能力运行的制度化弥补政府自身的缺陷与限度,通过法律调节和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促进社会发展。

强化政府治理能力运行的制度化,要做到:第一,以法治规范政府权力。法治可以将政府行为纳入秩序,使政府行为以法律作为依据,有助于克服政府权力的特殊化与官僚化,从而提高政府治理效能。因此,法治并不会弱化政府治理能力,而会增强政府治理能力。第二,完善政府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要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政府政策执行的公正性和实际效能,提高政府政策运行的透明度。决策的制度化可以增强政府政策的可预期性与针对性,政策执行的制度化可以增强政策的公共性,监督的制度化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并提高公众的政府认同,对于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以责任约束政府行为。通过完善责任机制,可以明确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政府应依法对待社会组织与公民,不得随意侵害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利益,同时,社会组织与公民也要遵守法律规范,不得随意破坏政府的权威性,从而保证政府行动的合法性、权威性与公正性。总之,政府治理能力运行的制度化有利于优化配置国家资源、降低国家耗损、克服管理混乱,进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并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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