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协商民主四大基础(4)

准确把握协商民主四大基础(4)

四、制度基础——特有而系统

在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推进过程中,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保障、以基本政治制度为重要支撑、以党的方针政策为实践依据的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一)根本大法是保障。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在序言中规定了人民政协作为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这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国家根本大法的法律保障。

(二)基本政治制度是支撑。1949年的协商建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1989年底,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2005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予以重申强化。在这一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依法参政,既亲密合作又互相监督,构建起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的制度支撑。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协商和社会层面的公民协商这一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体系由此得以形成。

(三)方针政策是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我们开展一切工作的重要依据。继1989年、2005年中共中央颁发“两个意见”后,2006年,中共中央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全国政协党组《关于中发〔2006〕5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等,虽然这些文件明确的是政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履行职能的主要内容、形式、程序及保障,但它同样是开展协商民主的政策依据。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的战略部署,明确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战略任务。今年颁发的中央“3号文件”,明确了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举措、协商渠道、协商程序、工作保障等,是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行动指南和重要遵循。

概而言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立在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之上,延续和发展了中国文化的血脉,继承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是广泛、真实、全方位的民主,具有独特、独有、独到的优势,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发展前景。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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