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纪检领导干部三个《提名考察办法》

解读纪检领导干部三个《提名考察办法》

如何完善纪检系统的“双重领导”体制,破解同级纪委不敢监督同级党委这一难题。

中纪委官网昨日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三个《提名考察办法》,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近日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三个《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在提名条件上,突出强调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干部来源上,明确要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也就是说,省级纪委书记可从纪检系统外产生。

■ 解读

新办法有助预防塌方式腐败

省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如何产生?谁有权对其的工作业绩作出评价?

三个《提名考察办法》同时明确,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人选必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中纪委要会同中组部等有关方面,掌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这意味着,中纪委、中组部将建立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人才库”。

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淑真对新京报记者说,作为党内监督的利器,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人选至关重要。之前,中纪委虽然不断收紧省级纪委书记的提名权,但如何产生、考察纪委书记、副书记“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定,导致部分基层纪委难作为”。

“以前纪委书记、副书记多从系统内部提拔”,周淑真表示,三个《提名考察办法》抓住了纪委书记、副书记这个最为关键的环节,明确了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的管理权限,特别是其中省级纪委书记应交流任职、可由系统外产生等细化规定,有利于避免纪检干部与地方官员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系统性、塌方式腐败。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