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改造下的传统法律体系

互联网改造下的传统法律体系

随着网络的阶段性发展,国家对于网络违法行为的重视与治理亦在不断深化,在一定程度上严密了网络法网,回应了网络法制的需求

社会化是人由自然属性到社会属性的转变过程,是融入社会共识的行为标准所必经的成长历程。互联网由最初作为信息获取的渠道,到虚拟社会的建构及至网络空间的形成,亦经历了与社会标准相融合的过程,表现为社会行为的互联网化或互联网行为的社会化。在互联网发展进程中,其对人际关系、行为模式以及法律规范的冲突和影响方式不断升级换代,与此相应,对于网络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亦随之变迁,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第一阶段,信息渠道的肇始。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中期,人们的主要网络行为是通过浏览新闻、看小说、图片等方式获得一定的信息,此时网络主体间还未呈现出“社会”的状态,而网络违法行为主要为两类简单行为:一类是对计算机功能属性的侵犯,如网页黄色信息、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等;另一类是对计算机物理属性的侵犯,如黑客对计算机基础设施的破坏。此时的网络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少数网络黑客个人英雄主义式的单打独斗,与此相应,以“97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规定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也以保护网络和计算机系统本身为主。

第二阶段,虚拟社会的建构。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至上世纪90年代末,网络行为已突破了简单的信息获取范畴,进一步向网络服务体验,网络社交与即时通讯发展。在技术上以QQ、BBS和各类网络游戏等具有交互特征的产品为代表,借助虚拟的身份,形成人际交往的虚拟社会。与此相伴,出现了形形色色通过信息、系统、病毒等针对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包括架设侵权网络应用服务等新型侵权手段,以及针对虚拟财产、虚拟人格等新的违法类型。在这一阶段,虽然在规范法中尚未对虚拟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但将虚拟财产(如游戏中的装备)类同于现实财产的观点在理论上得到了普遍认可,并被司法实务部门以判决所确认。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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