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涉及人的方方面面,难以细说。粗略可分为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内在自由,是心灵的自由,属于人的内心世界;外在的自由,属于内心自由的外化,表现为言论与行为。内在自由是思想自由,属于思维的本性;外在自由,受法律的制约,属社会规定。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限制人的内心自由。想什么,如何想,属于个人的内心世界。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封建社会有诛心之说,林彪搞了个灵魂深处闹革命,斗私批修,都不可能压制人的内心世界。可内心活动一旦化为言论和行为,付诸言行,脱离思维着的主体,就进入法律管辖范围。法律管不到内心世界,内心活动是个人的私事,但法律可以以法的形式规定指向他人、指向政府、指向国家的言论和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是法律规定,但标准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性质。
社会主义法律按其本质来说,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维护自由,保障人民的各种自由权利。但为了维护自由,必须规定自由的边界。言论自由是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在任何国家决非无边界的权利。因此,“自由”永远与“不自由”相互依存。“不自由”存在于自由规定的界外,而自由存在于不应保护的“不自由”的界内。无界限的绝对自由是不可能的。正如恩格斯说的,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外一个人的妨碍。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必须放弃自己一部分自由,才可以各自获得不自由中的自由。
与“自由”同时并存的是“不自由”。“不自由”是“自由”实现的补充。由“不自由”来保障自由,由自由来限定“不自由”,似乎是个悖论,但不是逻辑上的自相矛盾,而是社会作为有组织的集合体的本质决定的。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必须给个人的自由设某种合理的限制。最简单的道理,正如红绿灯的设置不是为限制汽车通行,而是保障汽车能有序地自由通行。没有红绿灯信号的设置,就没有汽车通行的自由,有的只是互相碰撞。在社会生活中,自由是需要代价的。这个代价既包括自由滥用的后果,也包括对社会成员自由权利的某种约束。
从人类发展史来看,无论中外,都是先追求心灵的自由。因为在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普遍的自由权利不可能存在,自由属于特权阶级,表现为少数人的特权。而绝大多数被压迫被剥削者被剥夺了自由。因此,当时的思想家们、哲学家们只能把现实自由的追求,转向内心世界,寻求对不自由的现实世界的精神自由超越。庄子《逍遥游》中的大鹏,水击三千里,扶摇直上九万里,列御寇“御风而行”,总应该算是自由吧,庄子仍不满足,因为这种飞翔的自由“有待”,要依靠风。庄子追求的是“无待”的自由,即精神世界无条件的绝对自由。其实,这种自由只能属于庄子的精神世界。现实中的庄子是不自由的,仍然要借米下锅。
精神世界的自由,不可能是绝对的。思想者的自由,是受一定条件制约的。思想自由的高度,永远难以跨越自己时代的高度。即使伟大思想家的思想中存在某些超越时代的永恒价值,但仔细审视,我们都可以发现它的历史条件限制和时代的烙印。
单纯精神自由的局限性是很明显的。因为它不是现实的自由,人实际上存在于不自由的世界之中。身陷囹圄的人,可以骄傲地保持内心自由,自许为自由人,但实际上过的是铁窗生涯,仍然是事实上的不自由。不管魏晋的名士们如何放浪形骸,裸衣纵酒,情不系于所欲,自以为内心世界无比自由,其中有些人仍难逃司马父子的杀戮。岂止是剥夺内心世界的自由权利,连同失去生命。没有社会制度的保障,不可能有真正的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在专制制度下,不会容许有真正的自由。勇敢的思想者往往是悲剧性人物,是争取思想自由祭坛上的牺牲者。判断一种社会制度的优劣,就是它在何种程度上能真正保证思想者的思想自由。这种思想自由不是任性,而是追求智慧与真理。
就内在自由转向外在自由,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合法性,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贡献。资本主义制度取代封建专制制度,就是通过社会制度的变革,使人有可能从追求内在的思想自由转向追求外在的由法律保障的自由权利。从纯哲学的自由转向政治制度的自由,从追求灵魂自由转向于追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其他自由权利的入法,可以说是人类自由发展史上的一次转折,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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