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县生态县建设
严格按照《县生态县规划》(2008-2020)实施,2015年10月底完成2个省级生态乡(格吾乡、比尔乡)、20个州级生态村、100户生态家园创建工作,同时对2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比尔乡、且莫乡)进行立标;已取得省级生态乡(镇)的竹核乡、四开乡、普诗乡、洒拉地坡乡四个乡还需持续建设;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将县生态县建设中“天保工程”“退耕还林(草)”、“水保工程”、“新村建设”等和环境保护工作相结合,做到信息共享共用,并于2015年4月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促进县生态县建设。(县发改局、县民宗和扶贫移民开发局、县财政局、县环保经信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各相关乡镇等负责)
(六)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的环境风险源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2015年5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调查,10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通过审查。(县财政局、环保经信局等负责)
(七)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2015年完成中学、工农兵小学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由教育局统一组织申报工作,环保经信局和教育局共同实施。(县教育局、县环保经信局、中学、工农兵小学等负责)
(八)严格核与辐射的监督管理
严格按规划管理放射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县人民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的放射源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辐射许可证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全年无丢失放射源事故发生。(县环保经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民医院、各乡镇卫生院等负责)
(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和经济信息化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安监局、县文体局、县工商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卫生局、县电力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各乡镇等负责)
(十)加强新《环保法》宣传,严格执行新《环保法》严格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全面整治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审批新、改、扩建设项目及涉重金属项目环评文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事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技改扩能项目的准入政策和备案。
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发展方式的转变,严格把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财政局要做好各项目的经费保障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含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运营的建设和监管。
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县城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医疗废弃物、各医院辐射装置的监督检查。
工商局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准入秩序。
安监局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林业局大力开展“天保工程”“退耕还林(草)”等项目。水务局要积极开展“水保工程”等项目。
农业局要加强对农村面源污染的控制和监督。
畜牧局对全县的畜禽养殖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文体局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保护宣传。
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对企业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有效措施。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