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监管三个“十条”的底线思维

互联网监管三个“十条”的底线思维

(原题:互联网监管的三个“十条”有何意味?)

中国的互联网监管领域正在经历一次治理转型。

去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组长习近平表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在此后的一年多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入立“法”密集期,“微信十条”、“账号十条”和“约谈十条”先后出台。尤其在一周前面世的“约谈十条”之后,法律专家评价,这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内含着一个共通的逻辑,即强调“底线思维”,不再是“以罚代管”的传统行政方式,取而代之的是蕴含“互联网思维”的新式管理模式。在“依法治网”的背景下,互联网立法将进入逐步完善的阶段。

创新:约谈透露“互联网思维”

3月18日,新浪新闻客户端推送了“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病逝”的新闻。这一“抢发”的消息后被证伪。而这并非个例。

4月份前8天,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接到涉新浪的举报达1227件,居主要网站之首。

到4月10日,国家网信办相关业务司局和北京市网信办对新浪网主要领导人进行了“联合约谈”。“约谈”效果立竿见影:新浪网迅速召开内部紧急会议,成立“整改工作小组”。

早在今年2月初,网易也曾被“联合约谈”。随后网易成立了以总编辑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月28日,“约谈制度”正式成为我国互联网主管部门“事中监管”的重要举措。当日,国家网信办正式对外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简称“约谈十条”。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认为,只有当互联网监管部门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实现有效沟通,行政作为才赶得上发展形势。“约谈十条”明确了行政职权和程序的过程,把网络领域的监管“去神秘化”,变成公开而具体的管理方式。

他表示,政府在行政管理上容易出现“以罚代管”或出台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等“懒政”做法。而“约谈”则把强势单一的行政手段拓展为一个相互交融的平台,带有“互联网思维”的色彩。

从地方的实践来看,北京网信办此前已多次与相关网站“约谈”。然而由于此前缺少规范性的文件,“约谈”对象多是总编辑或副总编辑等业务负责人,其中程序性问题也有待厘清。

据北京网信办副主任虞晓刚介绍,从操作层面出发,地方网络主管部门依旧希望国家出台规范性文件。虽然地方网络管理部门依照一些法律条文 “依法行政”,然而因缺少操作上的规范性文件,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模糊的地方”。

在分析人士眼中,“约谈十条”的本质是对“裁判”和“运动员”的双重约束,为两者的行为都划定了底线。

国家网信办信息服务管理局负责人范力表示,该规范严格规定了约谈的程序,包括约谈时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等。如若出现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将依法查处。

转向:以规范倒逼“自律”意识

“互联网+”是今年全国两会的热词,舆论认为新业态融合将助推中国经济发展。

如何在激发商业活力的同时规范乱象?这是我国互联网监管部门要解决的难题。

有评论文章指出,三个“十条”释放了一种新的价值信号,不再是单一的“他律”,而是对“自律”的提醒和倒逼。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采取的管理方式正在从“刚性”变“柔性”。

虞晓刚举例解释,在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面前,主管部门不可能采取“点对点”的监管方式。在“依法治网”背景下,监管单位希望网站加强内部治理。因为监管单位在日常管理中不能“越俎代庖”做编辑的活,管理到“每个标题”。只有当网站管理责任到位了,管理部门也才能归位。

纵观三个“十条”,均透露着“底线思维”和“自律”的治理思路。如“微信十条”发布后,国家网信办移动网络局负责人徐丰曾表示,互联网企业应落实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这一新思路得到互联网企业的响应。在“账号十条”正式施行前,新浪、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就已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处置微博、博客、论坛、贴吧和即时通信工具等各类违法违规账号6万余个。

实际上,国家网信办提出的“自律”精神也为地方的管理提供了出口。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称APP)在信息发布、社会交往等领域蓬勃发展,并且上演了一个个“造富神话”。然而此中也存在APP非法窃取个人信息、从事非法经营、传播恶意软件病毒软件、违法开展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等现象。

对于互联网公司扎堆集聚的北京,来自这一领域的挑战尤其突出。

对此,北京市网信办和首都互联网协会在去年11月底召集移动客户端、APP工厂等签署《北京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对拟上架的APP进行安全性检测和合法性审核,不得收集与本APP功能无关的用户信息。

目前,国家网信办也将出台APP应用程序发展管理办法。分析人士认为, 该办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促进互联网发展,督促互联网企业承担责任,从“外在管理”到“内在治理”。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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