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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虎:如何推进国有经济改革与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2)

3.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

到底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涉及到什么方面呢?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首先有几个认识问题需要理清楚。

第一,明晰现阶段的国有经济不是全民人人有份的经济。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个含义是什么呢?就是说,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我们在谈全民所有的时候,往往忘了前面有个定语,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想当然地认为国有经济就是全体人民人人有份的经济。不是这样的。你们注意,《宪法》的表述实际是改了一个字,原来的表述叫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不仅把“国营”改成了“国有”,还把“是”改成了“即”。这就明确的指出,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两个(国有经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完全等同的意思。如果这个“即”是个“是”的话,只能说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不是还包含有其他的经济,那没有讲。而这个“即”一改,就是完全等同于,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全民所有制前头有个社会主义,这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讲的共产主义阶段是不一样的,社会主义还不是真正的自由人联合体,还做不到全民人人有份。现在社会上很多人顾名思义,看到了个全民所有,就按字面上理解就是人人都有,实际上它前面有一个限制词,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制是有不同的发展阶段的。在我们目前这个阶段,它就是一种选择国家所有的形式。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你谈经济体制改革,如果你认为它的方向就是一个人人有份的经济,那你自然就要向那个方向去迈进了,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它不是。

我国的《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你们注意,《物权法》里提出了国家的物权,而不是全民物权。国家物权,这个概念就和我们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的含义是一致的。所以,物权主体是什么?是国家、集体。

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资本属于国家所有的经济,而不是资本属于全民都有份的经济。目前,在国家还存在的情况下,首先是把统治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变为国家所有,这是《共产党宣言》里头最根本的内容,就是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那么这个国家首先是把旧社会的统治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收归国有,是这样一个概念。

第二,明晰政府的两重身份、两种职能和两种履职方式。

政府的两重身份是不同的身份。第一种身份,国务院是中央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国家机构的身份。这种身份叫做什么呢?叫国家机构的身份,而国家机构是《宪法》确定的,就是有哪些国家机构,《宪法》里非常明确。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它的常务委员会,这算是国家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这算是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这是国家机构,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是国家机构,最高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也是属于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实际上是由《宪法》确定的。

另一种身份是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是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者的身份。你们注意,是所有权的行使者,不是所有权的主体,这是我们国家《物权法》规定的。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国有财产的所有权的主体是谁呢?是国家,所以国有财产不能认为是属于政府财产。这个概念是不对的。但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谁来行使呢?《物权法》明确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那么国务院在行使这个所有权的过程中,就遇到了一个国有资本的投资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就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所以他的另一重身份又是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者。前面那个身份叫做国家机构,后面这个身份叫做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者。这是两种不同的身份。

两种职能。由于它的身份不同,职能也不一样。第一种职能是,执行各级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依法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政府机构定位是两句话,比如说国务院是全国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又是同级的行政机构,履行的是行政管理的职能,要贯彻执行各级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又依法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是政府的一种职能。另外还有一种是依法维护国有财产所有权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因为你是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行使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那么你就要依法维护国有财产所有权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利。这两种职能是不同的职能。

履职方式应该有两种。执行行政管理职能,履职方式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大家注意,这个行政权力的力是个力量的力,不是利益的利。为什么用力量的力?因为它有一定的强制性,是经济社会的管理者。被管理者就要服从这种管理,当然这种管理是依法的,权力是依法设定的,所以是力量的力。第二种职能是依法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人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利益的利,不是力量的力。所以两种履职方式是完全不一样的。

什么叫民事权利,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的前提一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国有资产的管理实际上涉及到两种关系,一个是行政权力的履行;一个是当你真正成了一个国有资本的出资人的时候,你和其他的出资人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你和被出资的企业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你不是居于它之上的领导,所以这两种履职方式是不一样的。

每一个规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主要的依据就是《宪法》、《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因为政府的职能是法定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因为限于时间关系我不给大家从头到尾展开来说。

第三,明晰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与劳动力的劳动者所有的差别。

这一点可能比较少有人谈到,因为我过去在国家体改委就研究思考这个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讲,国有经济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劳动力不属于生产资料,所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当然不应该包括劳动力在内,劳动力不是一种生产资料。因此,劳动力不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劳动力不属于国家所有,属于谁所有呢?劳动力属于劳动者所有,劳动者是劳动力的载体,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剥离。我们说的劳动力是依附在劳动者之上的,所以劳动力的流动必须得依靠劳动者的流动,劳动者不能流动的话,劳动力是不能流动的。所以,劳动力和劳动者是不能剥离的,劳动力是属于劳动者所有。因而,在各种形式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并非属国家所有,但我们往往把这个劳动力也打上了所有制的印记。这是我们国有企业改革一个很重要的要解决的问题。传统的理念认为,一进企业门,就是国家人。也就是说,你被国有企业录用了,跟和别的企业录用是不一样的,你的社会身份完全转成属于国家的了,劳动力也打上了国家所有的标记。所以,要真正想实行市场配置劳动资源、配置劳动力的话,你必须得解决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劳动力流动不起来。劳动力在管理的体制上还有很多现实的障碍,虽然我们早就提出了国有企业的员工能进能出,但不破除这样的理念认识,没有回归到劳动力是属于劳动者所有的认识,就很难去实现劳动力的市场配置。

第四,明晰国家出资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区别。

我们现在谈国有经济改革的时候,往往就用国有企业涵盖了整个国有经济,实际上不是的。国有企业是因由国有经济而命名的。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中的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在国营经济情况下,国营企业就是国营经济的唯一实现形式。因为当时我们界定的经济成分叫做国营经济,所以对应它的企业实现形式就是国营企业。所以,企业在那儿经营,实际上是接受政府的指令在那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家都知道,有指令性计划,主要是靠计划来配置资源。那么,国营经济改成国有经济了。在国有经济情况下,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不仅只有一种了,不能简单地用国有企业代表整个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如果把多种形式的企业统称为国有企业,往往就会忽视国有经济不同实现形式之间的差别。所以,准确地讲是国有资本的概念,因为我们还不是讲那些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类型的财产,是注入到企业里的资本类型的财产我们叫国有资本。那么,国有经济和国有资本联系在一起,而国有资本注入企业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把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统称为叫“国家出资企业”,这个概括比较准确。

责任编辑:张凌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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