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对立的吗(2)

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对立的吗(2)

如对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研究中,如果仅从治理主体出发,即学术权力行使者的角色定位出发,就会得出学术委员会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的一致性。但是在治理实践中,不同高校、不同类型的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与扮演角色有较大差异,其自身的组织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也正是在治理实践中形成各具特色的模式。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纵向完全分权模式,即师生治学完全分散在学部、学院(学系),没有全校层面的学术委员会,如哈佛大学没有全校层面的评议会,只有学院评议会。二是横向完全分权模式,即学术权力完全分散于依托行政职能部门的专门委员会,没有统筹全局的、实质性的学术委员会。三是完全集权模式,即师生治学权力完全集中于校一级委员会,这种模式仅适合于学科较单一、管理幅度窄的高等学校。四是统分结合模式,即学术立法、程序性审查批准集中在校学术委员会,而立法执行和实质性审查评定则分散在基层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在治理的参与方面,学术委员会在高等教育组织决策过程中的发挥作用也是不同的。美国学者迈纳通过对15所大学学术委员会在不同类型决策中的不同功能,将大学学术委员会分为功能型、影响型、仪式型和颠覆型4类,其中功能型就是学术委员会的传统职能;影响型学术委员会在组织的各项决策中都充当合伙人的角色,有相当大的发言权;仪式型学术委员会在组织治理中的角色相对被动,只保留了诸如选举、日程安排等象征意义的功能;而颠覆型学术委员会在形式上保留了学术决策相关职能,同时在其他决策方面有时以非正式的形式发挥作用,与管理人员是此消彼长的对抗关系。

突破大学治理的困境重在研究规则与实践

可以说,在大学治理主体趋向多元化和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学治理主体做出清晰规范的背景下,运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二分法来讨论大学的治理主角和配角,并用假设的理论推理和演绎推测哪个主角治理更为合理,已经意义不大。我们的研究应该从治理主体二分法的讨论转向治理规则、治理实践的研究和探讨,这才是突破大学治理困境的必由之路。

为什么要从治理规则与实践入手,因为治理必须与有效性联系在一起,如果制定了制度文本,但在运行中却是无效的,这就是无效治理。在制度与规则建设中,如果只讲行政与学术二分法,搞单纯的学术治理、协商民主、参与民主,而忽视了学校的组织特性,忽视现实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治理形式,如依法治校、权力制约等,就可能使这些治理形式走向现实的反方面,演变为无效的治理。程序性、正当性必须与具体情境相适应,如果工具性形式不能为实质性治理作出贡献,那么这种好看好听的治理形式就值得质疑。治理必须与有效性联系在一起,让治理为高校发展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与规则体系。

当大学治理舞台上呈现出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时,试图分辨谁是治理主体并实施何种行为可能是无效的。而解析大学治理的路径应从治理主体的辨析转向支配治理实践的规则,由探讨“谁在治理”转向研究“如何治理”“怎样治理”,由探讨从主体为中心的“表层结构”转向实践为中心的“深层结构”。

大学治理实践具有复杂性、多维性,必须超越传统的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二分法的治理主体来分析和推导大学治理实践的研究模式。在治理规则中,不仅要看到正式制度的作用,还要看到治理规则、日常生活的价值与影响,从我国高校治理实践中建构和确定问题意识、概念、视角、分析框架乃至理论体系,从实践角度把握和认识真实的高校治理及其变动逻辑,不能简单地用理论代替实践,用目的代替过程,用规则代替分析和解释,用二元分割代替复杂的多元关系。

真正从治理规则、治理实践的角度来洞察中国高校治理的基本机制和逻辑,需要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更平等和更包容地正视教职工、学生的利益诉求,更主动积极地改革制度与规则,把符合学校长远发展和办学规律的诉求和期待以制度化的方式予以落实,同时大学治理的多元主体更为积极地把正式制度的要求转化为自我反思和自我提升的准则和动力,从而推出超越群体利益的制度变革的公共力量,增强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信任,从而推动在制度与实践这两个层面展开大学治理规则的重构。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副院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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