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须以法治财政为基础(2)

国家治理现代化须以法治财政为基础(2)

三、建设“法治财政”需处理好四个平衡关系

为了发挥财政的预期作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在建设法治财政中,需要处理好以下四个平衡关系:

第一,财政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之间的平衡。

这实际上是解决财政哲学方面的基本问题。理性之光催生了现代西方文明,但也出现了分裂与蜕变,如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宰制、个体理性和群体理性对公共理性的侵蚀,使人被物化成为“单向度的人”,导致了社会以及人与人关系的异化,引发了经济主义、消费主义等倾向,给人类发展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种状况也在财政上反映出来,使财政呈现出更多的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相对不足。我国要形成一个有别于西方现代文明的新的文明体系,必然要求解决理性的分裂与失衡。财政不仅是筹集公共收入和分配公共资源的工具,而且承载着社会基本价值观念。未来的财政改革,必须促使财政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平衡、统一,在新文明的构建中承担起重要支撑作用。

第二,财权制约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

政府的财权需要制约、公众的权利需要保障,这是法治财政的两个内在要求。然而过度强调或忽视某一方面,都不利于法治财政的建设。过度的财权制约,就可能会产生推诿、扯皮等现象,使财政异化为“无为财政”;财权制约不到位,则会引发资源配置低效、寻租、腐败等问题,是财政异化为低效或浪费财政。同样,权利保障不到位,则会损害公众权益,无法形成有效的社会制约机制;但如果过度强调保障权利,特别是保障公众在财政事务中的参与权,过度参与或不当参与不仅不会促进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相反,会成为诱发社会失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需要保持两者的平衡。

第三,财经法制的稳定性与政策的灵活性之间的平衡。

稳定性是法制的一个特征,以财经法制形成一个稳定的预期和规范的行为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然而,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对我国当前的发展仍至关重要。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国处于深化改革之中,需要以灵活的政策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以消除改革阻力。二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差异较大,这不仅表现在自然资源、区位优势等自然条件方面,也表现在发展水平、人口状况、产业结构等社会经济条件方面。面对这些差异,不能搞“一刀切”,需要灵活的政策。保持政策的灵活性,是过去我国发展的一大经验,也是促进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推进财政法治化、设置或完善相关法制时,需要作出科学的设计,使财经法制的稳定性与政策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提升财政治理能力。

第四,财权横向制衡与财权纵向制衡之间的平衡。

财权的横向和纵向分配,实际上决定了国家治理的整体架构。一方面,一级政府,要求与之相匹配的一级财权,必然产生同一层级的财权制衡问题,即财权横向制衡。财权横向制衡,是为了提升政府本级治理能力。另一方面,又必须解决单一制国家体制下的纵向财权制衡问题,这涉及到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问题。只有财权横向制衡与财权纵向制衡有效衔接,才能提升整个国家的治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在法治财政建设上取得了较大进展,特别是自今年1月1日起修正后《预算法》的实施,更是向预算法定迈出了坚实一步。但同时也看到,我国落实税收法定、财政关系法定的任务还很艰巨,法治财政建设依然任重道远。为此,需要加快税收立法步伐,适时将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制定《财政关系基本法》、《税收基本法》等法律,打造健全的财政法律体系,依法行使权力和保障权利,完善政府间控制机制,使财政运行建立在法治轨道上。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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