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法学支撑

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法学支撑

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则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抓手和路径进行了明确,即全面依法治国。改革是为了更有效地治国,而改革则必须依法。这个“法”主要是指现存的法律,也包括支撑法律作为一个有机体的法学。本文重点探讨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密切相关的四个方面的法学问题,旨在为我国法治化实践所涉及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的实际操作,提供基础支撑。

“人人平等”是法学的逻辑基础

科学作为一种逻辑建构,必有自己的逻辑基础。这种逻辑基础就是一门学科中的假设,假设是指不可或缺又不能被证明的那个支点。那么,支撑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假设是什么呢?个人认为,这个假设就是“人人平等”。

没有这点作支撑,可以有法条或者法律,但不可能有作为科学的法学。这一点,在执法和司法环节,表现尤为突出。选择性执法或者自由裁量权大的司法,直接表现为人和人没有被平等对待。为此,在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下必须坚持的原则。

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支撑,不仅法学难以发散出科学的理性光芒,也将影响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这一点,过去我们曾有沉痛教训。对此,法学界应有清醒认识,法律界必须坚守职业底线。

正义是法学追求的价值

毫无疑问,法学承载、研究和追求的价值就是正义,尤其是执法环节的公平、司法环节的公正。公正是对公平的终极保障,因此,公正是司法环节的目标,而公平则在司法环节前,是社会、经济以及市场交往的价值取向。为了实现这些交往中的公平,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把机会平等地赋予每个社会主体,这种机会平等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在要求。

至此,我们可以把法治的几个关键词提炼一下:平等、公平、公正。其中,公平是现实生活中每个社会主体、社会乃至国家的价值诉求。相比较而言,平等因为难以被证明,显得飘渺,而公正的前提则是要进入司法程序,又有点森严。因此,对一般社会主体来说,相对于平等和公正,公平往往显得更真实可感、能被触摸。可被感受而又可及,正是保障法治化实现的基础目标。

把握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事实基础

法学的事实基础实际上就是法律规范存在的理由。对此,中外思想家通过他们的观察,多有论断,我们比较熟悉的有“人性恶”、“趋利避害”等。事实上,综合分析一下与人性有关的经济学和伦理学,会发现一般人都有趋利避害、趋乐避苦的本能。这种状态反映到实际行为上,就是有利必图、有机要乘,就算为此付出代价也在所不惜。对于技术而言,这种本能是创新的动力;对于市场而言,这是激发活力的动力;而对于社会而言,这又是实现精彩的动力。可以说,人类有利必图和有机要乘的天性,既是社会发展的土壤,也是法学和法律生存的基础。

掌握法学的技术工具

诚如上个世纪我国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先生所言,当代法学在技术层面的基础支撑是权利、义务、权力、责任这四个范畴,其他范畴或概念都可以从这四个基础范畴推演或派生出来。比如,光享有权利又不需要负担相应义务的状态,打破了享受权利就同时要负担相应义务的常规平衡状态,这可以谓之为特权。再比如,违反了一定义务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是一种平衡常态,那么打破这种平衡,就是虽然违反了一定的义务,但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样的状态就是所谓的“豁免”。无论是特权还是豁免,都是法学上的非常态,除非法律专门明确,都是我国目前法治化在逻辑上和过程中需要避免的。

如上所述,在法学的逻辑上,是有义务才有责任,而不是相反,所以在法学框架内,义务和责任有逻辑关联,有先后顺序,不能被混同。同理,因为有义务的成分在内,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行使权力,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权力和责任之间的逻辑关联,与义务和责任之间的逻辑关联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至于法学界熟知的权利和权力之间的逻辑关系,关联是前者是后者之母,权利人设置和让人(包括机构和个人)行使权力的目的或初衷,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区别则是前者可以被权利享有人放弃,后者则必须被权力人按规定行使。相对于权利,权力是后置产生的。

总之,无论是法学理论框架还是法律结构设计,以上四个范畴都是最基础的。没有了它们,不仅法律结构无法设计和制作,科学立法无从谈起,而且协议、合同等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文本或交易文件也将无从拟就。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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